、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贡纳等等剥削,都是通过公社来进行的。现在,奴隶制国家只是通过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人口数字和土地多少,作为向公社农民进行各种剥削的依据。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地出现了“书社”组织①。《荀子·仲尼》杨倞注说:“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就是因为这时的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缴于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国君,作为对于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所以,《国语·周语上》在说西周宣王“不籍千亩”后,就有“乃料(韦昭注云:“料,数也。”)民于太原”的记载。在各诸侯国中,当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也都先后出现了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在“相地而衰征”后,《管子·国蓄》有“正户籍”的记载;《管子·禁藏》又有“户籍田结”的记载,戴望《校正》说:“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与杨倞注所说的“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同义。晋国在“作爰田”后,也有“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即整理户籍的记载。楚国子木为了“量入修赋”,也使“劳掩书土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书于版图”,以为修赋的根据。秦国在“初租禾”后,也在秦献公十年“初为户籍,相伍”①。所有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长期占有,赋税制度一律改为“履亩而税”以及剥削单位由过去的公社变为每个公社农民以后,便不能不“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以为奴隶制国家向公社农民进行征税、劳役和征兵根据的反映。各国相继实施的上述户籍制,都在于确定各户人口和财产情况,通过户籍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从而把公社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永远提供税役,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
① 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哀公十五年;《吕氏春秋·知接》;《史记·孔子世家》;《晏子春秋·内篇杂上第十八》和《战国策·秦策二》,等等。
① 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 页。
第五节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废井田、开阡陌”与土地制度的变化要想弄清战国时期的土地、赋税制度,首先应从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谈起。据现有资料看,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记载,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战国策·秦策三》云:“蔡泽曰:..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二)《史记·秦本纪》云:“(商鞅)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
(三)《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
(四)《史记·商君列传》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五)《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语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
(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
(七)《汉书·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
(八)《全后汉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论》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适,使人饥饱不偏,劳逸齐均,富者不足僭差,贫者无所企慕。始暴秦堕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货,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户踦■,无所跱足。”
(九)《通典·食货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踰僭兴矣。”
同上《食货一》又云:“(商鞅)废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富国兵强,天下无敌。”
同上《食货四》云:“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末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
(十)《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吴氏语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十一)《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朱熹《开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献通考·田赋考一》马端临按云:“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则其谬尤甚矣。”
(十三)《周礼订义》引薛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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