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是即“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地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然后“量地计丁”,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征银若干,最终与该户的田赋(亦折银)合并征收。此法归并了原来复杂的赋役名目,征收手续简便,而且量出制入进行分摊,使民户预知缴纳数额,官吏不易作 弊。赋役统一折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百姓纳银代役,受到的国
束缚有所削弱,田赋折银则可免去运输和官吏挑剔之 收标准也比以前佥役时更向田亩偏重,有利于无地少地地农民。
明朝后期。里甲制逐渐瓦解,开始采取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其重点在维持地方治安,与佥役无关,划分也因而比里甲更为灵活,每保所辖甲数和每甲所辖户数均不固定。保甲长的委派不论资产,而主要选用“才力为众所服者”。保甲的册籍只书写籍贯、丁口,不载财产状况和户籍类别。但里甲制并未取消,只是渐趋有名无实而已。
除了这三大民户以及相应的户籍管理制度外,还生活着另外一类人群,他们都统称为“贱民”
“贱民”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奴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第二类是佃仆,也就是地主、富户、官僚等家庭以契约合同雇的家庭仆 人、仆户。他们的身份比奴婢身份稍高一点,但人身关系也部分隶属主人。也是“贱民”。第三类是社会上未被承认的一般平民,包括乐 户、丐户、惰民、(音d n蛋)户、世仆、伴当等等。第四类是雇工 人。这四类人同属“贱民”等级,无社会地位,人身受到歧视。但这四类“贱民”的等级又不完全相同。奴婢地社会地位最低。他们是贱民的最低等第。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的子女也为“贱民”;佃仆和主人也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他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连穿戴都不能与“良民”一致。要穿有“贱民”标志的衣服、鞋子。他们和奴婢有所不同:佃仆为主人服役是按条文规定的。而奴婢是无条件的,佃仆的人身只是部分隶属主人。佃仆有自己的家庭、生活等。乐户、丐户、惰民、户等虽无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与佃仆相同。雇工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间内和主人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契约结束,和原主人的隶属关系也结束。确切些说,雇工人应属于良民与贱民之间地一个等级。
明永乐皇帝夺取天下时,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帝登基后,除加害这些政敌本人外,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她们想脱离卑贱处境,但因身陷乐籍,政府不准,而且地方上的绅衿恶霸也以她们为蹂躏对象,也不容她们跳出火坑。此 后,凡有犯官子女皆充入贱籍,遂成定制。
后世之人所知地“秦淮八艳”都是这种出身,只是这个时候大明这座大厦已经到了倾覆之际,身入贱籍的人虽然可以在别人的帮助下脱 离,但地位依然不如良民,贱籍出身的女子纵使日后从良嫁人,在家中也不能获得很高地地位,而从良之后她们也未必能有好日子可过,大多从良的贱籍女子都不会有一个幸福的结局,尤其是在明末这个在王阳明“心学”大行其道地影响下,矫枉过正,性解放运动来地太快太猛烈,虽造就了明末中华五千年来“妓文化”地繁荣昌盛,这靡靡之音出现的太不时候,却一举断送了大明地江山。
这世上只要都男人,有女人,娼妓就不可能消除,人的生理欲望虽然是最基本的,但恰恰是最需要的,所以娼妓的存在只能控制,却不能消除,操持这种皮肉生意的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是社会最底层 的,哪怕是再又名,再有影响力,他都是被人指点嘲笑的对象,而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封建等级是何等森严,朱影龙自问有天大的本事也改变不了,只能随时间的改变而逐渐变化,但是虽然等级不可消除,但朱影龙还是可以改变一些现状的,他可以将所有人都按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士农工商贱,只要他们一出生,他就可以给了他们同样的身份,至于他们能达到什么阶级,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也好,还是出卖肉体的下贱妓女,这都是他们自己的选择,他要施行的就是国民身份证制度。
这个制度下,不管你是大官还是妓女,都将获得大明帝国国民的身份,也就是国籍,在取得自己身份的同时,任何人都是平等,没有什么特殊,每一个大明人都有拥有一个特殊的编号,这个编号是一个享有 的,从出身的那一刻起这个编号就固定了,这是每一个大明人所拥有的唯一编号,不可更改!
然后就是户口登记制度,同时也将是一次巨大的人口普查,先前由于国内战事频发,百姓为避战祸四处逃散,人口普查是在耕地普查的同时顺带进行的,从数字上看只能是个约数,所以这一次朝廷推行新的户籍制度,登记户口,将会统计到个人,也就将来的丁税的征收以及户籍管理带来巨大的帮助。
新的户籍制度还会大大的增强国家对流动人口的控制,而且人手一证,将会取代以前的路引,只要不是作奸犯科,便可天涯海角游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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