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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灵法医 正文 《法医与侦破》转帖(二)(第2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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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粘膜(包括阴导)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1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状有两种类型,即麻痹型和胃肠型。其中尤以胃肠型较为常见。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谵妄、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症状比较常见。砷中毒呈胃肠型症状者,在服毒1~2小时,甚至15~30分钟,即发生剧烈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酷似霍乱或重症胃肠炎,大便也成水样并带血,可伴脱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两天内即可死亡。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砷中毒症状。此外,吸入砷化氢气体也可发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现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g,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0.06~0.2g,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1mg/升的空气中,呼吸5~10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

    常人接触砷数周后,即可发生慢性中毒。其症状表观为头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体重减轻、多发性神经炎,出现知觉麻痹、运动神经麻癣、视神经萎缩,手掌、足角化层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体皮肤呈脱水状,口唇、指甲明显青紫。如果进行尸体解剖,则可以见到内脏器官充血、点状出血极为明显;心血不凝,颜色深红色,左心室内膜下点状出血;小肠内容物为淡黄色稀便或米汤样液,杂有黄色沉淀物(硫化砷)。迁延几天死亡的人,心、肝肾等脂肪变性或坏死,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急性黄色肝萎缩。

    前述案例中刘国光的死,显然属于急性砷中毒的胃肠型。

    法医工作者在检验怀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时,要注意提取呕吐物、指甲、骨骼为化验检材。

    3.鉴定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证人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回避的,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对象中是没有证人的。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鼓励公民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踊跃作证。

    4.鉴定人在有正当理由或者缺少设备及送检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作证;而证人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的。

    5.鉴定人是就某种事实,运用科学原理,作出推理结论;证人是叙述他所知道的案情,法律并不要求他作出判断结论。

    目前,建立一支现代化的法医鉴定人队伍,是社会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各医学、政法院校和科研机构在这方面作了各种努力,如开设刑侦系、法医系,招收法医学专业研究生等。可以预料,在医学界和政法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医学事业必将飞速发展,法医鉴定人的队伍必将迅速扩大,法医学鉴定的质量必将极大提高。

    6.野蛮之情和爱恋之情带来的悲剧

    ——传统的死亡定义

    1986年4月16日,由郑州开往济南的448次列车在兰考站开动了。窗外麦田如茵,春意盎然,车内旅客云集,谈笑风生。然而就在这趟列车上,一场由无知和野恋引起的悲剧,正在徐徐拉开帷幕。

    6号车厢里坐着几个衣着入时的青年男女,他们是河南省商业厅某公司的职工,由单位组织到泉城济南和泰山游玩。这时,一位刚在兰考站上车的老大娘走过来,在他们当中的两个姑娘身旁捡了个空位坐下来。

    也许是看不惯大娘那陈旧的衣服和布满皱纹的脸庞吧,两个姑娘指着那本来空着的座位冷冷地说:“这里有人了。”在生活中,巧合有时也会成为事变的契机。就在这时,到民权县做买卖的段某、贺某由此路过,于是就“拔刀相助”了。

    “都是买了票的,为啥不让人坐!”

    “真不象话,难道是你们家的火车?”

    接踵而来的便是相互间无谓的争吵、无聊的的谩骂。幸得其他旅客好言相劝,“战火”才渐渐得以平息。可是,当围观的人群刚刚散开时,与姑娘同行的郑某又蛮横地拦着一位旅客斥责,使得已走到车厢门口的段某、贺某又追回来进行“干预”。一方蛮横无理,一方得理不让,双方由动口到动手,相互厮打起来。与姑娘同行的孙某气急败环,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寒光闪闪的猎刀,挥舞着,朝对方捅去……。段某心脏被刺,当场毙命,李某、贺某被刺成重伤……。

    这是《中国法制报》1986年6月23日刊登的一例真实事例。从这个事例中,我们都清楚地知道,拔刀相助的段某是死亡了,是被蛮横无理、气急败环的孙某用猎刀刺中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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