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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正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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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进行适度平衡的办法。义务的原则性需要法学的公理来支撑,义务的灵活性同样需要法学的公理来支撑。供役地权利人到底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在什么条件下履行什么义务,履行多大的义务,只能从义务的关系上寻找规律性,而不能仅仅从主观上或者双方合同上寻找答案。这就是说,没有原则的灵活性就容易丧失法理的公正性,就是偏右的法理立场;没有灵活的原则性也可以导致容易丧失法理的公正性,就是偏左的法理立场。

    二、了解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来源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一部分来自法定的义务,一部分来自当事人议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义务。两种义务的汇合,构成为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整体。

    来自法定的义务关系,包括了大量的土地法律、行政法规和物权政策。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不同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村宅基地福利共有制,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制和出让制,以及建设项目或者地役权项目主体、客体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是否公共利益、公共设施地役权项目等等,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法定的义务,有很大的导向与确认意义。法定的义务,是原则性和强制性义务,划定了不容供役地权利人擅自改变与违反的范围。

    来自当事人议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义务关系,是在不违反法定的义务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议履行的义务。一方面,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的原则。另一方面,供役地权利人提供供役地的义务,是指权利人力所能及的、合理负担的和法无明文规定的义务,负担过重的和不公平合理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可以当场拒绝。如果供役地权利人在合同中当场拒绝负担过重的和不公平合理的义务,则视为愿意容忍的义务,或者是愿意为地役权人提供更多方便的义务。

    来自法定的义务关系与来自当事人议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义务关系,两者合力构成有法律效力的义务关系,即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相统一的义务关系。法律要件是确定的,按照法律要件的意思办理。事实要件有确定的,按照法律要件的意思和地役权合同的意思办理。事实要件有不确定的,按照地役权“合理利用,无偿使用”的基本原则办理,或者按照“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既定方针办理。

    三、了解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度量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亦为地役权的物权关系。鉴于给他人提供方便通行、引水、排水、铺设管线等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殊义务,是由成文法和习惯法两个部分组成的义务,但不同情势、不同时节、不同相邻关系和城乡两种不同地役权的区别,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成千上万个线性规划模式,人们也只能根据需要和可能作一些大概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1.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性分析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性分析如下:

    (1)基本上是法定的义务,意定的义务是为补充约定或者细节性的义务。

    (2)基本上是近乎共益性、利他性、无偿性和自觉性的义务,有偿的义务并不多见。

    (3)是供役地权利人自己的、一般不能转让或者转嫁的义务,需要义不容辞善始善终履行的义务。

    (4)是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主导的义务,缘于相邻关系又强于相邻关系的义务。

    (5)是由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倡导的义务,义务范围更广泛更深入更彻底。

    (6)在普通物权法中是打破常规和倒装式义务,供役地权利人义务重于、大于、优于权利,地役权人权利重于、大于、优于义务。

    2.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量分析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量分析如下:

    (1)供役地权利人提供地役权人的土地,一般是其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小部分,占用过多的一般是临时性或者事后可恢复不动产功能价值的特殊情况。

    (2)田野地役权名下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可以是季节性、时令性的义务,田野通行权名下的义务除外,也不排除也有季节性、时令性的义务;建设用地地役权名下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一般是长久性甚至于是永久性的,但个别临时性义务除外。

    (3)各种义务都有一个极限。超过一定的极限时,义务人可以向地役权人请求补偿或者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修理更新、重新制作,以至于要求赔偿损失。

    (4)供役地上的基础设施投资、修理修缮的投资应当由地役权人负担,义务负担的应当有投资回报或者经济补偿。

    (5)义务人也可以与地役权人合作、合伙投资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6)地役权人要求申请地役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义务人有义务配合申请登记;未要求申请登记的,义务人也应当尽量提醒地役权人申请登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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