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上午九点,法庭内庄严肃穆。
旁听席上坐着二十多人——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山水集团的债权人代表、京州市政府的特派观察员、几家媒体的记者。
被告人席空着,高小琴已逃往境外,始终没有到案。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被告人高小琴,女,1975年出生,原山水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长的声音在空旷的法庭里回荡,旁听席上一片肃静。
“现在请公诉人举证。”
检察院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被告单位山水集团有限公司,自2008年至2015年间,通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高利转贷、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其行为已触犯《华国刑法》相关条款,构成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接着,公诉人列举了七项主要犯罪事实。
一、在承接京州市多个市政工程项目中,与赵瑞龙等人串通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牟取暴利;
二、通过京州城市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虚假贸易背景套取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其他企业,非法获利数亿元;
三、向京州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肖钢玉、汉东油气集团原董事长刘新建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
四、虚构项目、伪造合同,骗取政府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
五、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充当“地下钱庄”;
六、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多家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协助洗钱;
七、通过虚构工程量、虚增材料价格等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填补其他项目窟窿。
公诉人出示了银行流水、合同文件、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两百余份证据。
由于山水集团账户已被冻结,所有纸质、电子证据均调取完毕,证据链完整。
高小琴逃逸,由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援助律师象征性当庭提出。
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小琴未到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当庭质证。
公诉人予以回驳。
高小琴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已出逃境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涉案证据均经侦查机关依法提取,并经审计机构、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足以采信。
法庭审理持续了三天。第三天下午,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小琴作为山水集团实际控制人,在2008年至2015年间,多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
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违法变更土地属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依据《华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华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停顿了一下,目光扫过全场。
“一、被告人高小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亿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亿元;
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亿五千万元。”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但很快被法警制止。
“二、被告单位山水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亿元。
三、追缴山水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亿元,上缴国库。
四、查封、冻结在案的山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资产。
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置,用于退赔受害单位、缴纳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在检察院举证环节,也只是象征性辩护了几句。
现在更是静静地听着,对于判决结果未发表任何观点。
审判长再次敲响法槌:“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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