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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一卷-近代前编 9(第8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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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87 页。

    ③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006 页。

    ④ 同上书,第388 页。

    输船钞,以免重征。中法《黄埔条约》更明确规定,法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①。其后,这种特权又进一步得以扩大。

    船钞(吨税)及其指定用途鸦片战争前,船钞属于正税之一,按照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课。鸦片战争后,船钞改为按吨课税,不分等级。

    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①中英《虎门条约》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按上述规定,战后船钞大为减少。战前一艘420 吨的船纳船钞842 余两,连同他种名目共纳2600 余两,而战后只须纳210 两;战前一艘900 吨的船纳船钞规费等3000 至6000 两,战后仅纳450 两。

    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列强又进一步降低船钞的水准。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九款规定:英国船应纳钞课,150 吨以上,每吨纳钞银4 钱,150 吨正及150 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为了外国航运的便利,列强还强制中国的船钞,指定用作助航设备之费用。咸丰八年(1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规定:“其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项下拨用。”②咸丰十年(1860)按赫德建议,实际提出十分之一充作助航设备之用;该年船钞的十分之一数额为2.691 万两。自同治七年(1868)后又以十分之七充此项用途。到宣统三年(1911),船钞的十分之七达到94.247 万两。至宣统三年末,全国使用该项基金共建立了180 座灯塔,138 个浮桩和119 所警标;灯塔则由55 名外籍和407 名华籍的守塔者予以管理③。

    从同治二年到光绪二十六年(1863—1900)止,曾用船钞的十分之三用作同文馆费用。1917 年4 月,总税务司获准保留全部船钞收入以支付海务处日益增长的开支④。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60 页。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41 页。

    ② 同上书,第118 页。

    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173 页。

    ④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00 页。

    第三节子口税制度子口税制度的建立子口税制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产物。当时以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国当局就注意到子口税问题。道光二十年三月二十四日(1840 年4 月25 日),巴麦尊致懿律等训令中,曾希图在条约中规定英国货物由中国一省转运另一省时,免除内地税捐;此要求若不能实现,便在条约中规定:“货物自一省转运另一省时所另行加征之税捐,总共不得超过此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或相当于此等货物进口时已缴纳之税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①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条约》第十款对子口税作了一项含糊的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②由于该条款并未说明子口税的应征确数,且不包括土货出口在内,因此该条约规定对清地方内地税捐的征收未起实际限制作用。

    促使列强完善子口税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咸丰元年(1851)后厘金的出现。厘金的征收是奉旨核准的,但其税率和征收方法却听由各省当局处理。作为一种新的广泛流行的国内贸易征税制度,厘金成为列强对华贸易的障碍。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列强通过《天津条约》对子口税作出了新的规定:外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①。

    咸丰十一年(1861),署总税务司赫德首次进京与总理衙门会谈时,特禀呈“子口税”清单,他以子口税“无所甚难征收”为理由,提出征收子口税的具体办法。赫德建议,在货物流通之总路应设关卡,“土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内而不准过,洋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外而不准过”②。五月三十日(7 月7 日),奕䜣在奏折中表示,“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以不扣二成,应令南北通商大臣妥筹办理”。随即奉旨正式实行③。

    子口税制度与国内外贸易1.子口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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