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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一卷-近代前编 9(第18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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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田奉尚(上)”①。事实上乡官的编制及所辖户数,多因当时环境和居民分布状况等而多少不同。

    太平天国要求所有官兵熟记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如《太平条规》规定:“要恪遵天令”;“要熟识天条,..及所颁行诏谕”;“要炼好心肠,..公正和傩(和睦),毋得包弊徇情,顺下逆上”;“要同心合力,各遵有司约束,不得隐藏兵数及金银器饰”;“不得..荒误公事”;“不许谎言国法、王章”②,等等。如有违法,都要严格处理。此外,它还根据形势发展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以法律规定了:(1)乡官选举制度。乡官除了随时随地直接委任外,另一种是由群众公举。如《太平天国文书》记载:“凡乡邻熟识之人,举为乡官,办理民务”。并要求“所举之人,必度其干事才能称职者充① 《太平天国史料》,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152 页。

    ①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 册,神州国光社1953 年版,第324 页。② 以上见《太平天国》第1 册,第155 页。

    当其任”①。(2)保举制度。按《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保举要“列其行迹,注其姓名”。“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太平天国前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是较为认真的。燕王秦日纲在禀奏中说:东王指示“凡保举官员,必须查其平素历练老成,精明灵变,然后传该员前来,亲自勘验,观其言语举动,进退趋跄,果堪胜任,再行保举禀奏回朝,毋得徇情滥保。”②(3)保升奏贬制度(黜陟制度)。三年一次。“若有大功大勋及大奸不法等事”上下相互之间可随时保升奏贬,不受三年的限制。凡所列“贤迹”或“恶迹”,都要有确实的事实和“凭据”,如果滥保滥奏或借机诬奏,要被革职或处罪。(4)考试制度。定都天京后开科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设文、武两科。应试者不分性别、门第等,考中者即被录用。并于所到之地出榜招贤。收揽各方人才。但是,这些有一定积极作用或进步性的制度,是同君主制(尽管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有所不同)、封官制、世袭制和严格的等级制度相伴随着的。永安建制时,洪秀全即封有东、西、南、北、翼五王,并以诏令宣称:一切功勋等臣,“大则封丞相、检点..至小亦军帅职,累代世袭”③。定都天京后,礼仪等级十分繁杂、森严。只有天王及幼天王洪天贵才能称“万岁”。“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军中大小官员如不回避,冒冲仪者,斩首不留。”④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等级制的特色。特别是后期,随着太平天国政权的封建化,上述一些进步性的制度也都被弃置了。

    2.土地立法。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均天下田给天下人同耕。它规定把全国土地按亩年产量的不同,分成“九等”,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①。16 岁以上受田,得全分。15 岁以下为未成年人,分田占成人的一半。并规定:“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②,以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③的理想社会。这是一个以小农平均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彻底否定封建土地制度的方案。在反对地主阶级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平均’地产的思想是正当的和进步的”④,它反映了受尽封建剥削、压迫的破产农民的愿望。除此而外,“‘平均制’的其他一切东西都不过是思想上的幻影”⑤。事实上,太平天国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分田,而是依据旧征收粮赋办法来征收税粮⑥。咸丰四年(1854),东王杨秀清等三王以“兵士日众,宜广积米粮,① 《太平天国文书》。

    ② 《太平天国》第3 册,第208 页。

    ③ 《天命诏旨书》,《太平天国》第1 册,第66 页。

    ④ 张德坚:《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30 页。

    ①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 册,第321 页。

    ②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 册,第321 页。

    ③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 册,第321 页。

    ④ 《列宁全集》第13 卷,第217—218 页。

    ⑤ 《列宁全集》第13 卷,第217—218 页。

    ⑥ 参见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事考》,第202 页。

    以充军储而裕国课”为由,特向天王奏准:在安徽、江西地区“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⑦。即照旧办法直接向太平天国政府交粮纳税。这一改变,是时势要求的必然。咸丰十年(1860),太平军攻占苏州、常州等地,即令乡官“按亩造花名册,以实种作准,业户不得挂名收租”①。克复无锡后,“乡官随田派捐..各佃户认真租田当自产,故不输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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