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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7(第4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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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依旧听弟收谷抵利息。”③这种胎借实际与一般典地无异,出借者所获得的权利比对佃付利又进了一步,土地所有权已归于自己,不受原业主的限制。胎借者只保有回赎的权利,其他权利均已禁止。

    封建租佃关系台湾封建租佃关系本源于大陆,但又具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其主要趋向就是由垦佃制发展到大小租制,小租户与“现耕佃人”的关系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垦佃制向大小租制的发展在开发台湾(尤其是中、北部)的过程中,垦佃制应运而生,普遍推行。大陆移民中的商人、地主和官吏等充当垦户,领照招佃开垦,获得土地所有权,向佃户收取地租,形成垦佃关系,也就是开垦过程中的主佃关系。垦户与佃户订立的契约一般为“给垦字”,也有一些是口头商议,明确规定佃户的各项义务,这是当时主佃关系的真实反映,也是进行具体研究的必要依据。

    “佃田者,多内地依山之旷悍无赖下贫触法亡命”,在开垦早期,缺乏独力开垦的条件,便充当开垦集团中的实际劳动者,与垦户订立契约,承佃土地,向垦户交纳地租,承认垦户的土地所有权。此时,他们对垦户有较大的依附性,主佃关系是牢固的,带有保护与被保护的性质。进入正常开垦阶段后,佃户的来源及其经济状况的改变,使他们具备一定自垦能力,不完全依赖垦户,对垦户的依附性主要出于经济原因,出于获得土地权利的要求,是一种比较松弛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开垦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类垦佃关系比前者更具有普遍性,形成这一时期垦佃制的主流。

    垦佃制下,垦户不管土地是否开垦成田都有收租权,对佃户进行经济剥削。地租交纳的时间因田与园的区别而不同。田种旱稻,一般只有一收,收成后交纳。园种水稻,多为两熟,也有三熟的,均分为七月、十二月两次交纳,比例为早六晚四。地租率有按百分比的,一般为一九五抽的,垦户得一五,佃户得八五。有的是额租制,开垦的头三年按每甲四石、六石、八石的比率递增,以后定为八石。不管是哪种方法,地租额一般不超过收获物的十分之二,是比较低的。这是垦佃制的特点。地租额所以较低,主要由于佃户垦种的是生荒地,垦户虽付出资本,若不经佃户垦种就无法获得土地收益,③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垦户的土地所有权就是空的。其次,这一时期的垦佃关系略有变化,佃户与早期不同,可以自备工具、牛种等等,甚至可以由一群佃户自筑陂圳,如淡水的嘉志阁圳,“乾隆三十二年,众佃派丁拦筑,其水发源于合番坪,灌溉田一百四十甲”①,佃户不必完全依赖垦户。另外,作为获得土地耕作权的代价,佃户需交付一笔数目不等的货币给与垦户,称为埔价银或犁头银,所以地租额便相应降低了。对佃户来说,获得土地耕作权的方式还是比较有利的。下引乾隆十二年八月一张契约,在垦佃关系中比较有代表性:立给垦批阿河巴庄业主张振万,有自置课地一所,坐落土名余庆庄..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户王简书前来,出得时值埔价银一百六十两正。其银即日交收明讫,其埔随踏交银主前去垦成水田,内带水分九张足荫。当日二面议定,递年每甲实纳初年大租二石,次年纳大租四石,三年实纳大租八石,系头家租税,永为定例。每甲随带车工银三钱六分正,贴运课工脚费用。其大租务要晒干风净,不得湿右。丰歉租无加减,亦不得拖欠升合。..外批明:其庄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给。业主张。①张振万是彰化县大垦户。佃户要自备生产资料,并交纳埔地银。这样,一方面加重了佃户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却是佃户独力垦种,对垦户的依附性减弱,成为佃户获得佃权的条件。

    由于多数佃户都在实际开垦中投入工本并交付埔价银。他们大都能获得永佃权,垦佃关系成立时佃户就已掌握永佃权。如雍正十年彰化一契:立招佃人业户李朝荣,明买有大突青埔一所..今有招到李恩仁、赖束、李禄亭、梁学俊等前来承■开垦,出得埔银六十五两正,情愿自备牛犁方建筑陂圳,前去耕垦,永为己业。历年所收花利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经丈八十五石满斗为一甲,每一甲经租八石..雍正十年十月日。立据招佃人李朝荣。②其他“永为己业”,“任从永耕”、“业主亦不得另给他人”等等规定,均出现于这类契约之中,成为永佃权存在的标志。永佃权又称为“田底”,它使佃户比较稳定地进行生产,获得收益,投入土地的工本、劳动不会轻易丧失。它作为佃户耕作权利的保障,使业主不能任意换佃,垦户在垦佃关系中的支配地位也受到了影响。

    垦佃关系成立之初,佃户的依附性表现得比较明显,佃权还没有成为一种确实的物权,不能任意转给他人,土地耕作权的处置仍要由垦户决定。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佃户脱离垦户控制的趋势逐渐加强,引起一定程度的变化。土地耕作权“不得私相授受”等规定逐渐让位于约束性较小的规定,佃户顶退土地时也不再受到限制。如乾隆三十二年的一张契上规定:“若其佃① 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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