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部事,刘瑾也认为,由他掌握部事可以放心,屡次派人与李东阳商议。李东阳以“无此例”回绝,刘、焦二人还要纠缠,李东阳举出三点,说明此二事实难兼摄。其一,内阁佐天子出令,吏部拟升调官,间有可否,难道自拟议之,又自可否之?其二,吏部廷跪承旨,内阁班首立听,若相兼摄,将出跪而更起立邪?其三,部事差谬,章奏错误,则要回话认罪,直至罚俸。那么,作为阁臣也要随同认罪乎?焦芳想了想,确实有道理,便辞去了部事。再者,四川镇守太监罗籥要求便宜行事之权。这实际上是刘瑾的意愿。
李东阳力言不可,说:太祖定官制,在外三司,都司管兵而不管钱粮,布政司管民而不管军马,按察司管纠劾刑名而不管军马钱粮,其权分而不专。后来的巡抚、总兵、镇守内臣等,抚安军民,防御贼寇,其权虽同而不专。“若并付镇守衙门,任其进止,非唯事体不便,恐镇守一人亦自担当不起。”③镇守内臣便宜行事一款,终未如刘瑾愿施行。
当然,在刘瑾权势极大膨胀的形势下,更改吏部尚书人选和限制镇守内臣权势,只能是“小有剂救”。李东阳的最大作用,则在于保护了一批被治罪的官员。如果不是他勉力调节,会有更多官员死在刘瑾的严厉打击下。正德二年(1507)闰正月,由刘瑾定罪,尚宝司卿崔璇、湖广副使姚祥被枷于长安左右门外,工部郎中张玮枷于张家湾,期限为一个月。刘瑾创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受刑者不数日则死。①五天后,李东阳等进言,崔璇等“各人所犯,自有本等罪名。若枷号,乃至重之典,死生系焉”,此三人“以侍从部署,亦曾效微劳,一日不谨,致罹重法,命在旦夕,实可矜怜”。他希望武宗“少霁威严,特加宽贷,或遵法司,依律问拟,则轻重适中,恩威并著,既已见爱民之仁,亦不失待士之体”。又过了五天,对崔璇等“姑从轻释,发铁岭卫永远充军”②。
次年六月,发生匿名文簿案。刘瑾召百官跪于奉天门下,至暮,执三百余人送镇抚司究问。李东阳奏:“匿名文字出于一人,其阴谋诡计,正欲于稠人广众之中掩其形迹而遂其诈术也。各官仓卒拜起,岂能知见?况一人之外,皆无罪之人,今并置缧绁,互相惊疑。且天时炎热,狱气薰蒸,若拘挛数日,人将不自保矣。”他提出,先将众官释放,再密加体察,置之典刑,③使得大批官员所面临的危难局面有所缓解。
正德四年(1509)闰九月,刘瑾欲置平江伯陈熊于死地。李东阳力争。
刘瑾说,陈熊所犯罪重,不宜姑息。李东阳说:“某诚姑息,但非姑息陈熊,乃姑息陈瑄耳。”陈瑄是第一代平江伯,通漕运,有大功,“每岁四百万石至京师,诚国家万世之利也”。陈熊被革爵,免去一死①。应当说明,陈熊贪黩殃民,他被惩治,“人无惜之者”②。但李东阳的争辩有很强的制约力,这也就是刘瑾在一些场合不得不接受他的意见的原因。
罚米实边,是刘瑾处治官员的一大举措,不少人为此而破家。李东阳婉转劝解说:“其在边关,多劳少益,不若原籍预备仓上纳,却为实用。”这③ 李贽:《续藏书》卷十一《李文正公》。
① 《明史》卷九五《刑法三》。
②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二九《史乘考误十》。
③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二九《史乘考误十》。
① 李贽:《续藏书》卷十一《李文正公》。
② 《明史》卷一五三《陈瑄传附陈熊传》。
一改动③,使得受罚者免却输边之劳,阴受其福。
另外,像刘大夏、杨一清,以至刘健、谢迁等,也因为李东阳从中斡旋,才避免了更大的灾难。特别是杨一清,后来清除刘瑾,他立有大功。可以说,这也是李东阳无意中促成的一件大事。
尽管如此,当去不去,并且与刘瑾之间有某种说不清楚的关系,不但在某些人看来,而且在李东阳本人看来,都是一个污点。无怪乎在他晚年的时候,有人提及此事,他就“痛不能已”④。
剪除刘瑾以后,作为首辅,李东阳的日子还是不好过。一方面,言官追究他与刘瑾的关系,甚至把他列为刘瑾党人,另一方面,武宗仍然常住豹房,仍然任用宦官。从正德七年(1512)开始,他又对边军和边将感到兴趣,要李东阳拟旨,调宣府军三千入卫京师。李东阳认为不可。他对武宗说,此举有十不便:“京边各有分地,有急互相应援,今无事而动,不便一也。以不习战阵者尝边,隳国威,不便二也。内师遽出,耳目惊疑,不便三也。京军倚恃内势,或至淫掠不律,将官护短,穷边隐忍不敢言,不便四也。边军入内,狎恩市爱,傲睨军民,蔑视官府,不便五也。违远乡井,抛弃骨肉,或风气寒暖不宜,或道里供给不续,不便六也。粮草之外,必有行粮,布花之外,更须赏赉,非紧急不得已之时,为糜费无极之计,不便七也。往来交错,日无宁息,或变起于道途,或患生于肘腋,不便八也。露京营之空虚,示中国之单弱,不便九也。西北诸边,见报声息,唇齿之地,正须策应,脱有疏失,咎将谁
>>>点击查看《中国通史》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