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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11(第13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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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从未涉及四川等省,如《宣宗实录》卷七七云:“(失班工匠)其湖广、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遣官查审如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在《大明会典》卷一八九中误书为广东、江西二布政司。《宪宗实录》卷二六五在记述班匠征银这一重要事件时,则更明确地记载:“其江西、湖广、福建三处该隶南京工部者,亦宜照此例行。”所谓照此例行,是指班匠征银之事。这更清楚地说明四川等省没有班匠。三是明人的记述对此讲得也十分清楚,王夫之在《噩梦》中云:“直省之中,若广东、四川、云南为工作之薮,广西、贵州地虽瘠而百工之所为亦备,乃独无班匠,亦非法也。”①这表明:一、《大明会典》说四川等省班匠隶于南京是一个错误,使许多后人学者被误导。二、四川等省并无班匠。南京工部所辖只有江西、湖广、福建三省班匠。明代在四川等五省不设班匠,其确切原因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因为这些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汉民较少,在操作上有相当的难度。

    除工部外,各地官府要负责本地班匠的管理事务。这些事务包括:一是起送班匠。二是清理工匠,在班匠征银以后,这是各地有司的主要管理内容,“每年奉府帖发匠班花名文册,各年不等,行准清匠官审追班银”②。为此各地均设有清匠官。三是造送班匠或班匠银征收情况文册。

    在行政部门之外,朝廷还派御史监督和帮助管理工匠。

    法规管理明代的工匠管理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不应被忽视的,那就是法规管理,在《大明律》中有许多针对工匠的法律条文,这表明明代已将工匠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尽管这些条文是以惩罚为特征的,但它透露了明政府的一种思路和态度,即为维护官营手工业的生产秩序,必须充分注意和严密管理工匠。

    下面将《明律集解附例》中一些针对工匠较重要的条文稍加罗列,以便从中体会一下明政府在工匠管理上的良苦用心:1.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革去作头;杖罪以下拘役,满日仍当作头。(卷一《名例》)

    2.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卷十二《礼律》)

    3.凡造作不如法者,答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① 《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第三节。

    ② 《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

    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并偿物价工钱还官。(卷二九《工律·营造》)

    4.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同上)

    5.凡各处额造常课段匹、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同上)

    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明律》所涉及的官手工业中的问题很广泛,其处罚也比较严厉,尤其是对涉及御用诸物时,处罚更重。这一方面体现了明律本身的特点,另一方面反映出明政府对官手工业生产和工匠管理的重视。《明律》制定于明初,但其中关于工匠的一些条文,在以后还多次被重申引用,可见法规一直是明代管理工匠的手段之一。

    第四节民间手工业民间手工业概况明代民间手工业十分发达,中期以后逐渐超过了官营手工业,成为明代手工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究其原因,一是手工业品市场的扩大。官营手工业产品不是用于出卖的,它满足的是皇室和政府的各种消费,民间对手工业品的需求只能从市场上得到满足。这对商品经济是一个促进,而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又带动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因而市场的存在和扩大是明代民间手工业存在和发达的基础。二是工匠制度的逐步瓦解。明代的工匠制度束缚了数十万国内的手工业者,这些人有着熟练的生产技术,是明代手工业生产的重要力量。而工匠制度强迫他们把时间和技术投入到官营手工业当中,客观上削弱了民间手工业的生产。但随着工匠制度的改革和瓦解,工匠有越来越多的时间投入到民间手工业生产中,应该说,这对于明代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三是明廷的有关政策在客观上推动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明朝廷对民间手工业,除金银、盐等生产外,政策上的限制并不十分严格,这就为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明政府严格的赋税征收政策,使大批农民依靠土地无法生存,家庭副业成为他们寻求衣食的重要手段,明代民间手工业最雄厚的基础是家庭手工业。因此说政府的政策客观上推动了明代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1.民间手工业的类型。

    明代民间手工业类型大致可分为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两种。此外,还有一些以手艺谋生的手工业者,他们游离于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之外,但又与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时刻变动的不稳定的群体,故在此不作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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