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第二十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一章。
除上述几位同志外,参加本卷编写工作的同志依次如下:阿风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序说部分的第一章第四节。
林金树同志,1964 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清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著有《天启皇帝大传》,并发表论文多篇。他为本卷撰写了序说部分的第二章;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三章;传记部分的第十四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六章、第三十章、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四章、第三十五章、第五十二章。
尹选波同志,人民出版社编辑。他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一章。
张美娣同志,上海人民出版社副编审。她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二章、第三章。
张英聘同志,中国地方志办公室助理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五章,第七章,第九章(与王熹同志合作);典志部分的第九章第三节、第四节;传记部分的第一章。
高寿仙同志,北京行政学院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
王熹同志,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九章(与张英聘同志合作)、第十章、第十一章。
范楚玉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一章;传记部分的第四十六章第一节。
梁勇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四章。
张兆裕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五章。
华觉明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周卫荣同志,中国钱币博物馆副研究员。他们为本卷共同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
杨文衡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二节、第四节;传记部分的第四十六章第二节,第四十七章第一节,第五十九章。
何绍庚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九节、第十节、第十一节、第十二节;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五章,并负责科技部分的通稿工作。
张清建同志,四川师范学院化学系讲师。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一节;传记部分的第五十八章。
李进尧同志,中国矿业大学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三节。
凌光、朱大为同志,石油部石油勘探开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他们为本卷共同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四节。
许敏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八章;传记部分的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三节。
李松茂同志,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伊斯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十章第四节;传记部分的第三章第三节。
邓建军同志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
张德信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二章第二节。
张宪博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四节。
马寿千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章第二节(与韩新光同志合撰)、第五十四章第三节。
韩新光同志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章第一节(与马寿千同志合撰)。
孙湘云同志,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她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章第一节。
江心力同志,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六章第二节,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杨怀中同志,宁夏社会科学院名誉院长、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七章。
吕景琳同志,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十二章第一节。
李雪慧同志,《中国检察报》编辑。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八章、第三十二章第二节。
徐凯同志,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九章。
张自成同志,《中国文物报》编辑。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第五十一章第二节。
白崇人同志,《民族文学》杂志副主编、编审,中央民族大学兼职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四章。
蔡景峰同志,中国中医研究院医史文献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五章。
潘吉星同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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