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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1(第10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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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①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②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③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④ 《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⑥ 《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② 《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

    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绵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①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②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书局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③。此为轮班工匠输罚班银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将二者混淆,须以会典为据,以正其误。

    漕运之数,《明史》记成化八年(1472)后始定四百万石之常额,下有北粮南粮之数及兑运、改兑、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两仓之数,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见于《明会典》,而会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兑运、改兑及加耗等详明数字,不仅可补《明史》记述,且可知四百万石之数,其中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并非大概之数,而是以此数字为根本,分派于诸布政司及诸府,务求合乎此数。盖漕运之数定自总额,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数额,读之往往误以为漕运四百万石乃一大概之数。

    述及改兑之议,《明史》记:“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①《明会典》则于成化七年(1471)前记:“凡水次交兑,宣德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又记:“正统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②是改兑之议,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货志》中其他失误,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论,于此不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校勘记十七。

    ③ 《明会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八九《工匠二》。

    ①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

    ② 《明会典》卷二七《漕运、漕规》。

    复赘述。

    《明会典》于礼部记述独详,达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礼典,《明史》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③撰成《存心录》、《大明集礼》。洪武三十一年间,所著可考见者还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

    自洪武以后,礼制渐增。“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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