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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8(第16页/共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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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比由从九或八品职官依例迁调,还是要简捷可靠。因此,虽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趋,官九品亦有立而趋其前者,吏虽大府崇秩,其势不得不卑”,但当时已“坐而治矣,复立而趋者”依旧大有人在①。

    四是由儒补吏。这里包括三种形式,即岁贡儒人、诸生补吏、学官充吏。按定制,岁贡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级贡举“洞达经史、通晓吏事”并且“廉慎行止”的儒人一名左右,充廉访司书吏(最初系充部令史)。诸生补吏的内容,包括国子监贡举陪堂伴读生(在国子监内“佐贵游治业”的程度较高的陪读生)和优异的国子生出任随朝及廉访司吏职,以及地方学校荐举肆业诸生担任地方官府吏职。元仁宗时,曾企图进一步扩大推行由儒补吏的作法。“仁皇惩吏,百司胥吏听儒生为。然而儒实者不屑为,为者率儒名也”②。看来时人对这种惩治吏弊的方法评价并不太高。元代后期,下第举人也可以受举为吏员。

    由儒补吏的第三条途径是教官充吏。教官在元代属于流外杂职的一种。

    由于儒生“入仕格例,无不阶县学官而升”③,在人多缺少的情况下,要作到路府教授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幸而受一命之宠,依然很难指望得入流品。因此,由教官补选吏职,对于那些想借是途“出而致用”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按元制,府州教授许补各部令吏。至于从学录、学正、教授中选用廉访司书吏的例子,更是随处可见。

    科举取士早在十三世纪三十年代,蒙古政权业已就设科取士进行过初步尝试。但① 许有壬:《送刘光远赴江西省掾序》,《至正集》卷三二。

    ② 许有壬:《跋高本斋诗稿》,《至正集》卷七二。

    ③ 吴澄:《送周德衡赴新宁教谕序》,《吴文正公集》卷十七。

    是,晚至元政权的最后五六十年,科举制度才获得真正实施。当时人概括这个曲折的过程说,元代科举是“倡于草昧,条于至元,议于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于延祐”①。

    窝阔台九年(1237)八月,诏中原诸路以论、经义、词赋三种考试儒生,“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与各任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②。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戌年)举行,故称戊戌选试。

    戊戌选试是在汉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举行的。据上引诏文,原拟是后再辟举场,“精选入仕”;另外,对戊戌中选者,除免去赋税外,原规定还要授以地方性的议事官之职。由此看来,它确实带有科举考试的性质。其后,刘秉忠曾向当时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举之设,已奉合罕皇帝圣旨”之语,无疑指前引诏书而言③。但是窝阔台十年四月,又下诏试汰僧道。实际上对儒生和对僧道的考试被一并施行,主持诸道考试的试官如赵仁、田师颜等,都是“三教试官”①。中试儒生除议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规定,也基本上没有实行。因此,由汉地官僚苦心设计的戊戌选试,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从科举取士的初步尝试蜕变为“考试三教”的一个组成部分。

    忽必烈朝围绕科举行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至元十年(1273)曾拟定过十分具体的程式,其“条目之详,具载于策书”②。《元史·选举志》说世祖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当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时,也一再议贡举“法度”,但仍然没有结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于元代中叶复科,科举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权下停废长达八十年之久,是为科举制推行一千三百余年间停废最久的时期。在此期间,凡用人或由贵戚世臣、军功武将,或由吏职杂途。这固然与蒙古统治者缺乏“以儒治国”的中原社会传统观念,利用汉人和南人时主要以其“趣办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标准有关③,同时也曲折反映了汉地社会舆论本身对金、宋两朝的读书人溺于奔竞场屋,惟务诗赋空文,结果以所谓“学术”误天下的厌恶和不满④。

    元代中期以后,蒙古、色目上层的汉文化素养逐渐获得提高。元仁宗为① 许有壬:《秋谷文集序》,《至正集》卷三五。

    ② 《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一。

    ③ 《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

    ① 傅若金:《赵思恭行状》,《傅与砺诗文集》卷十;虞集:《赵思恭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② 苏天爵:《陕西乡贡进士题名记》,《滋溪文稿》卷三○。

    ③ 陆文圭:《策问》,《墙东类稿》卷二。

    ④ 谢枋得:《程汉翁诗序》,《选山集》卷六。

    整治吏弊,下决心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皇庆二年(1313),朝廷颁布科举诏,宣布次年开考。

    元朝科场,每三年开试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乡乡试取录名额分配表蒙古色目“汉人” “南人” 小计辽阳5 2 2 9河南5 5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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