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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7(第8页/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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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未有的。《经世大典》列官营手工业共二十二个门类,实际不外土木工程、兵器、金工、玉工、丝枲、皮毛等几个大类,内容涉及军器和统治集团消费的一切领域,种类繁多,机构庞大,其名称一般称局、院、提举司、所等,设院长、正副大使、提举、同提举、副提举、提点、提领等官员,其下有管勾、作头、头目、照磨案牍、攒司、典史司吏、堂长和提控(后几类一般于匠户内差充①)。工匠在五百名以上者设提举、副提举、同提举,三百至五百称院长、提领、提点,一至三百户设大使、副使②。

    官营手工业拥有充沛的物资原料和西域、中原各地的能工巧匠,并通过集中生产、分类置局、技能培训和“给之食、复其户”等措施,基本保证工匠“专于其艺”③,因而不仅为手工业增添了一些新的品种,而且生产出许多精美的产品。但封建时代官办事业的通病,元代亦在所难免,其中较突出的有三点:(1)各级官吏克扣原料、冒支工粮、夹带私造的情况十分普遍④,(2)拥有人力物力绝对优势的官办手③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① 《彬江志·织染局》、《延平府志·织染局》,见《永乐大典》卷一九七八一。② 《元典章》卷八《吏部》卷二《循行选法体则》。

    ③ 《经世大典·工典·诸匠》,《元文类》卷四二。

    ④ 如至元八年中都甲局官玉鲁等用劣质皮货造衣甲,从中贪污(王恽:《弹甲局官玉鲁等抵搪造甲皮货》,《秋涧集》卷九○);大德四年和买丝货时各处官府与上下权豪之家“私下贱买不堪丝料,逼勒交收,高抬时估,取要厚利”(《元典章》卷五《工部》卷一《选买细丝事理》);延祐元年前兴和路二十六个局工业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所以,生产不计成本,经济效益低下。如杭州砂糖局原料来自处州,质优价廉,但糖价却高出民间数十倍,无法生存,只好停办①。河北綦阳一处官办铁冶“得铁甚鲜”,如将冶户放还,政府另以“和市”等名目所得购铁,“可增官煽数倍之上”②,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因而一些官僚认为官营局院为“蠹财之尤者”,力主“百工诸府可罢”③。(3)工匠遭受的压迫和剥削相当沉重:官办局院的工匠受到“日验月考”的严厉管制;官府往往依期强令地方造作,骚扰民间④;奸吏乘势“因缘害众”,“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以至数多则遍科”⑤;大多数工匠的劳动、生活条件相当恶劣,匠役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如时人曾描述织工的处境:“江南丝尽入机房,欲此虚空彼富强。鞭挞别工皆学织,程量计日完成章。惊心蟠龙愁应死,泪手攀花痛不香。贫者只宜岩谷隐,草纫槲叶当衣裳。”⑥工匠之苦莫过于盐丁、灶户:“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不为公所干,惟务私所欲。田园供给尽,鹾数屡不足。前夜总催骂,昨日场胥督。今朝分运来,鞭笞更残毒。灶下无尺草,瓮中无粒粟!”⑦民间手工业贵族权豪①、官僚地主、民间作坊主与一般百姓也经营自己的手工业。

    诸王、公主、驸马位下有一批“不纳系官差发”的“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即可供贵族自行“拘收起移”的人匠民户②,他们被收编在位下的“诸色民匠总管府”之类的组织管辖之下,在位下的作坊内从的官员每年支取的工粮超出应支数的六倍(《通制条格》卷十三《工粮》)。① 杨瑀:《山居新话》。

    ② 王恽:《秋涧集》卷八一《中堂记事》中。

    ③ 许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胡祗遹:《政事》,《紫山大全集》卷二一。④ 虞集:《通议大夫签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事赠正议大夫吏部尚书上轻车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肃陈公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程钜夫:《民间利害》,《雪楼集》卷十。⑤ 胡祗遹:《民间疾苦》,《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⑥ 郑思肖:《心史》上卷《江南丝》。

    ① 诸王、公主、驸马和少数勋臣属下的手工业往往被认定为官办性质,或则是官营手工业的一种补充。我们在这里将其定为私营性质的主要理由是:中央分拨给贵族的份地实质已转为贵族个人私有(是“忽必”或“莎余儿合勒”的延伸),他们在份地内所经营的手工业包括其财政收支比较严格地独立于中央与地方企业。即便是奉命出镇的诸王,中央亦无权任意支配他们的企业与财产。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贵族向中央提供的义务实质上属于差发,并不意味着中央可像对待地方手工业机构和财政那样,可随意支配。这个问题可作进一步论证。

    ② 《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卷十一《差发·投下户丝银验贫富科》;《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投下收户》。

    事生产,为贵族的奢侈生活服务。总的说来,位下工匠的地位和处境与官营工匠相同,但按照大德七年的规定,位下匠户也必须承担杂泛差役、和雇和买的义务。此外,少数勋臣自至元初户籍整顿后,似乎也保留了自己的作坊和人匠。

    贵族与官府经营的手工业品主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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