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盐半斤,有的仅得粮二斗五升②。至元二十五年,又进一步作出较全面的统一规定:男、女十五岁以上为“大口”,五至十四为“小口”,五岁以下不在支请之列③,“每户多者不过四口,少者验实有口数,正身(指当役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家属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口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④。至于“复其户”,基本精神可能是“一丁入局,全家丝银尽行除免”⑤,但和雇和买及杂泛差役却不得免。包括匠人在内的投下民户最初可“不纳系官差发”⑥,但如按照大德七年役法的规定,投下匠户亦须承当和雇和买与杂泛差役。系官匠户入局造作,“皆须视其时月,计① 《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② 《元史》卷一六七《张惠传》。
③ 王恽:《大元故正议大夫浙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书孙公神道碑铭》,《秋涧集》卷五八。① 《经世大典·序录》“工典总序”,《元文类》卷四二。
② 王恽:《乌台笔补·论肃山住等局人匠偏负事状》,《秋涧集》卷八九。③ 《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大小口例》。
④ 《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工粮则例》。
⑤ 王恽:《乌台笔补·论肃山住等局人匠偏负事状》,《秋涧集》卷八九。⑥ 《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其工程,日验月考”⑦,并且,匠户后代不得更籍,其身份是世袭的,但另一方面,工匠并不是长期被拘禁于局院之中,而是有自己的家庭和独立经济;在完成规定造作之外,亦可用自己的工具和原料制作产品出卖,以弥补官府供给之不足。
投下私属匠户和军户的隶属关系基本与系官户相类,但符合匠人身份条件的“畸零无局分人匠”及“诸投下蒙古户并寄留驱口人等习学匠人”,在履行向所隶属的贵族权豪缴纳手工业产品或钱物的义务后,可“自备物料”或“于投下五户丝内支取物料”从事独立生产①,他们与“轮次应当”差役的民间工匠类似,人身依附关系相对要松弛一些。这里应进一步明确的是:所谓“匠户”,系指怀有一定技艺的工匠所属的民户(“工”是一般生产者),工匠本人必须是编入中央各部门所属局院(其上往往设有“提举司”之类的行政机构)并入局从事生产的人员;因本人全日承当了国家匠役,因而他和他的家庭才享受规定工禄待遇;这类局院一旦罢归地方,匠户也就随之转成一般民籍(可轮番入局应差)而不享有原有的工禄。就总的情况而言,匠役固然不甚自由,工匠们多设法回避这项全日制徭役,但若失去匠籍身份即“无既禀之给”,所以这类工匠最终还是愿意“世为邑民奉公”②,因而,相对而言,匠户的生活一般有低限度的保障。
属于国家管制的还有下列手工业工匠。
一、盐户,亦称灶户、亭户、晒盐户。生产者称盐丁、卤丁、灶丁。北方地区因历经战乱,佃户逃散,盐户主要靠签发和招募旧户复业;南方则大都由原有盐户从事生产,缺额时靠签发以作补充。盐户立有专门户籍,不得改业;除刑事案件外,其余由本盐司审理。盐场的基层组织是团、灶。每灶由若干盐户组成,每团各围以矮墙,有固定的居住与生产区。国家对盐户实施“依验多寡,俵付工本口粮”,即发放“工本钞”以维持其最低生活和从事再生产的必要经费,盐户则要向国家缴纳成品盐,最终又免除不了科差、税粮甚至杂泛差役的负担。他们被严格编管起来,立有专籍,不得改业,固定在盐场上作业,地位与农奴相近。盐户有五万二千之多,他们之中贫富差别很大:“富上盐户”要向封建国家承担义务,但自己并不直接从事生产,而是雇佣贫苦盐丁从事制盐;政府还利用他们控制、管理“贫苦灶户”,因而后者承受双重盘剥,几乎完全丧失独立的人格地位,遭受相当严重的剥削与压迫。
二是茶园户。元代属于国家直接经营的茶叶生产机构之一“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领有二万三千多“茶园户”①,其中无疑包括一批从事茶叶制⑦ 《元典章》卷五八《工部》一《造作》一《段匹·至元新格》。
① 《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② 《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造作》。
①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
作的手工工人。
三是冶户。冶户有窑户、矿户、炉冶户、铁冶户、银冶户等多种称谓,但从事炼铁的专业户占据多数,太宗窝阔台八年(1236)始立炉于西京(治今山西大同市)州县,“拨冶户七百六十煽焉”。至元四年(1263)又以漏籍户一万一千八百、附籍户四千三百“于各处起冶”②。冶户隶于洞冶总管府、提举司或都提举司,至元、大德年间顺德等处都提举司辖下有六千冶户,是见于记载最多的一处铁矿区③。农具主要由政府生产营销,因而各地也有一批从事该项生产的作坊与手工工匠①。
②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卷八《课程·洞冶》;《元史》卷五《世祖纪》二,卷七《世祖纪》四。③ 《元史》卷九四《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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