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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6(第5页/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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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农官举察勤惰时,对高唐州和河南陕县官分别作出升秩和降职的处置,“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元史·食货志一》)。元廷以“户口增,田野辟”的标准倡导于上,象董文用、燕公楠这类劝农大臣又以显著政绩表率天下,于是,地方官员多以督励农桑为己任,许多官府衙门还一度绘有耕织之图,“使为① 胡祗遹:《宝钞法》一,《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 劝农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可见《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有些设置的年代与其他记述稍有出入,地方机构还作过一些调整,此不赘。

    ② 王祯:《农书》卷四,《农桑通诀·劝农篇》;许有壬:《至正集》卷七四,《公移》一《农桑文册》:“管民官提调,廉访司体察”。

    ③ 《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饬官吏》,卷十九《户部》五《荒闲田地给还招收逃户》。吏者出入观览而知其本”④,“劝农”形成一时风尚。

    其次,招集逃亡,鼓励开荒。中统二年规定,“逃户复业者”有权收回原有产业,“合着差税”第一年全免,次年减半,然后再“依例验等”科征①,荒闲之地则“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元史·食货志一》)。至元元年、十三年、十六年元廷多次下令拨给牛具种子,让南宋“新附民”和贫民垦荒,起科年限从三年展宽到六年,杂役则并予免除。此外,还制定出原主认领田产的年限,弃田过期“不拣什么人,自愿种的教种者”②。二十八年七月,元廷招募百姓进一步开垦江南旷土,每户限五顷,官府发放田券,成为开垦者的永业田,三年后征租(《元史·世祖纪十三》)。桑麻果树的栽植同样受到鼓励,规定百姓垦辟的熟地,从栽种桑树和杂果等树之日起算,分别在八年和十五年后才“定夺差科”。对于“勤务农桑、增置家业”的农户,则要求本处官司“不得添加差役”③。

    为保证农民全力垦作,元廷向江南地区颁布过“永为定例”的减免私租的规定④,并于至元十三年、大德二年明文强调,豪强势要不得强占田产、户计,已占者必须归还或转拨无地百姓⑤。蒙元之际,各地诸王军将或抢占大片农田“专放孳畜”,或放纵牲畜“犯桑枣禾稼”,或“辄入人家求索酒食”,或“围猎扰民”,忽必烈即位以来,屡屡诏令禁止,大量牧地得到清退⑥。同时,通过下达禁令、颁布《户口条画》和设立阑遗监,限止抑良为奴,将权豪势要非法占有的奴隶①理为民籍,散布各处的奴隶也被政府收编,通过这些措施,又从权豪势要手中夺回了大批劳动人手。

    其三,推广“锄社”互助,设置“义仓”备荒。元政府将北方一些地区农户为生产互助而自发组成的“锄社”加以推广,其制规定,凡民户五十家为一社,社长由“高年晓事者”担任,增至百家、不足五十家或地远人稀者,则分别情况另行组社;田边树立木牌,上书某社某人,“社长以时点视劝诫”;社中的疾病凶丧之家,由众人合力相助,一社内如受灾民户较多,则“两社④ 虞集:《纺绩图跋》,《道园学古录》卷十一。

    ① 《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荒田·荒闲田地给还招收逃户》。② 《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荒田》。

    ③ 《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农桑》、《栽种》、《开田栽桑年限》。④ 《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至元二十二年卢世荣奏准九事,其七曰:“江南田主收佃客租课,减免一分。”《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至元二十年十月,定该年租税“十分中减免二分”。《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德八年正月,“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⑤ 《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民田·强占民田回付本主》,卷二《圣政》一《重民籍》。⑥ 详《元史》诸本纪,卷一○五《刑法志》四《禁令》,卷九三《食货志》一,卷一三四《撒吉思传》卷一三六《阿沙不花传》,卷一三五《塔里赤传》,卷一五一《奥登世英传》;《通制条格》卷十六《农桑》。① 元代奴隶通称奴婢或驱口(郑所南:《心史》下《大义略叙》;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七《奴婢》),另分别情况,又有军奴、军驱、重台、阑遗人口、孛兰奚和寺奴等称谓。助之”;社长的徭役予以免除,地方官府不可另派科差。

    至元六年,各路、府、州、县建常平仓以平抑物价。同年,每社置义仓一处,社长主持,丰年每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者可以杂粮代替;各社还应按规定“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许凿池养鱼和鹅鸭家禽,栽植莲藕、菱角等,“以助衣食”(《元史·食货志一》)。

    其四,编修农书,制定农桑之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在“重农”政策的推动下,一批总结生产经验的农书纷纷问世,官修的有《农桑辑要》、《农桑杂令》,私人撰写的各类农书约十七种之多,传世的有王祯《农书》、鲁明善《农桑衣食撮要》、陆泳《吴下田家志》及《田家五行志佚文》、刘美之《续竹谱》、柳贯《打枣谱》。俞宗本有《种树书》、《田牧志》等五种,其中以《农桑辑要》、《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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