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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30(第4页/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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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兼经。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①。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①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①。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崇宁四年(110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110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试首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首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100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0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腐败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 之1,7 之4、5。① 《宋会要辑稿》选举1 之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① 《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②,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首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发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 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1131),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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