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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30(第2页/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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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六年取进士1 人,而取诸科达45 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书省② 《金史》卷45《刑志》。

    ① 《金史》卷45《刑志》。

    ① 《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

    ① 《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② 《旧五代史·选举志》。

    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③。“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④。科举中还不时发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①,即是一例。

    学校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②,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以“备监屯修葺公使”③。但监生只是挂名国子监以应科举考试,并不认真读书。马端临所说:“史所言,多有未曾授业,辄取解送(应举)者,往往乱离之标,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④,可说是五代国子监学的最好概括。

    “十国”也有设立学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设立太学,南汉乾亨四年(920)设立学校,后蜀设立华阳(今四川成都)县学之类。

    五代十国时,私人设立学校之风较盛,自初学文化至研读学问的学馆、书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学馆于白鹿洞,置田供给诸生,以李善道为洞主,掌其教,号曰‘庐山国学’”①,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②,则属私人讲学,其门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参加北宋的首次科举考试。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杨悫、戚同文相继聚徒讲学,自后晋延续至五代末。

    ③ 《唐会要》卷76《童子(举)》。

    ④ 《册府元龟》卷641《贡举部·条制》三,卷642《贡举部·条制》四。① 《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举士》。

    ② 陆游:《南唐书》卷2《元宗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二月。③ 《十国春秋》卷53《范禹偁传》。

    ④ 《旧五代史》卷44《明宗纪·赞》。

    ① 《旧五代史》卷58《崔协传》;《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举职》。② 《文献通考》卷41《学校考》二按语。

    第二节宋代的科举制度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0)二月,举行首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10 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乾德四年(966),除录取进士6 人外,又录取“诸科”9 人。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62)下诏禁止。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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