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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27(第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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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纪》。

    (中书门下制)。后晋天福五年(940)九月,废翰林学士,并其职于中书舍人。“自是舍人昼直者当中书制,夜直者当内制”①。开运元年(944)六月,复设翰林学士拟内制,后汉、后周沿设。“十国”中称帝诸国亦采用此制,称王诸国或设文苑学士、知辞制等草制。

    五代沿唐制,设弘文馆、史馆、集贤院,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也作为宰相所兼的职衔。弘文馆于后唐时曾一度改为崇文馆。五代沿唐制设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天成二年(927)以后,不设御史大夫,遂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为晋、汉、周所沿袭。“十国”中除荆南、楚等外,大多亦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或中丞为台长。

    地方政制府、州分为节度使州、防御使州、团练使州、刺史州,州长官为刺史,通常由前三使分别兼任,单任刺史的较少。节度使兼任州刺史,本州以外的辖州,称为支郡,上述各类长官几乎都由武将担任。都城、陪都称府,长官称尹,陪都设留守兼任府尹。州、府下设判官、推官为上佐,录事参军掌庶务,户曹、仓曹等分理诸事。

    县设县令,下设主簿、县尉分理民事、刑狱,后以镇将理刑狱治安,县尉遂废。

    ① 《金史》卷47《食货志》。

    第二节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官、职、差遣宋初沿五代旧制,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相符,担任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称为“差遣”,但为数较少。不久,另设新机构并扩大“差遣”的范围,实行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以剥夺原机构及“官”的职权。“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①。许多旧机构几乎都成了闲散单位,只办理一些次要事务。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职、差遣三种职衔。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为官员定官位和俸禄高低的官称,称为寄禄官。改制以后,改为相应的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及各种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禄,称为“阶官”,宋人后亦常称改制前的寄禄官为阶官。

    职,也称职名,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实际任职的称为馆职。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员所带的修撰、直阁等较低的“职”,称为贴职,除宋初外并不实任其职,只作为文官的荣誉衔。“差遣”有时也称“职”,但大多数“职”专指职名、贴职。

    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也称“职事官”,“官”(寄禄官)有时也称“职事官”,但多数“职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无品级,以“官(寄禄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使、翰林学士等外,“差遣”职务名称前通常都带有“判、知、同、提举、提点、管勾(干)”等字,如判尚书省事、知府等。

    官员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职务,也可只升降“官”级或“职”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两种,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级文官及受处罚的官员,只有“官”与“差遣”而没有“职”。

    朝官、京官、选人与改官宋朝称常参官为朝官,但并不是专指参加朝参的官员,京官也并不专指在京任职的官员,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从七品以上的高中级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级文官。

    选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补、候选官员,宋代的选人,也称“幕职、州县官”,原先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的属官,如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称为幕职官;京府、留守的属官如判官、推官,以及县级的如知县事、县令、主簿、县尉,州、府的属官如司理、司法参军等,称为“州县官”,统称为“幕职、州县官”,共分为七等二、三十级,都作为寄禄官称,用以定官品和俸禄等级,官品自从八品至从九品,与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选”官员,通常即称为“选人”。上述“幕职、州县官”的官① 《册府元龟》卷308《宰辅部·总序》。关于唐代后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职衔,有人认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书令是虚衔,此说欠妥。参见陈振:《关于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称,大多又与“差遣”(实职)名称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经过“选人”阶段,许多人甚至终身是“选人”,只有升改为京官,称为“改官”,才能得到升迁中高级官员的机会。士人考中进士后,通常只有前三至五名的寄禄官称为低级“京官”。第六名(有时是第四名)以下的极大多数进士的寄禄官称,都是“幕职、州县官”,都属“选人”,所有“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为京官①。

    中书与宰相、副相、使相中书,全称中书门下,习称政事堂、都堂、政府、东府,设于宫城中(“大内”),为最高行政机构,是宰相和副相办公处,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宋沿晚唐、五代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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