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弊未革,后弊复生;是想解决出现的“富贫差发不均”问题,结果是“贫者自贫,富者自富”。在通检推排物力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专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的现象,但也有“称其平允”的,两者成为鲜明对比。《金史·梁肃传》:“(大定)四年,通检东平、大名两路户籍物力,称其平允。他使者所至皆以苛刻增益为功,百姓诉苦之。朝廷敕诸路以东平、大名通检为准,于是始定。”推排物力的弊病终不得纠正,成为对人民财产的掠夺。至于把逃户的物力钱,抑配给未逃户承担,民不堪命,更是有苦难言。
三、两税金代两税是继五代、辽、宋之后发展而来的,但它与辽、宋旧制比较,并非原封不动的承袭和照搬,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和改进。金代的制度是官地输租,私田输税。关于两税的征收额和限期的规定是: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此外纳秸一束,束15 斤。夏税输纳期限,起六月,止八月;秋税输纳期限,起十月,止十二月,分为初、中、末三限,州300 里以外,纾其期限一个月。金章宗泰和五年(1205),因为十月民之收获尚未完毕,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又因中都(今北京)、西京(今山西大同)、北京(今内蒙古宁城西)、上京(今黑龙江阿城南)、辽东、临潢(今内蒙古巴林左旗东南)、陕西等地寒冷,农作物成熟期晚,夏税限以七月为初。
金代两税输纳不仅分为夏秋税两季,而且均以田亩作为输税的依据和标准。金代两税征收内容与宋不同,宋之两税中有钱,并且计钱扭折为绢帛之类,金则夏秋两税皆输粟米,无按田亩征税钱并扭折为绢帛之事,绢帛之税另以户调的形式出现,因之金代两税实际上已发展为纯粹的地税的形式。金代两税输纳的期限一般地比北宋晚。北宋夏税起五月止七月(或八月初),金夏税起六月止八月。北宋秋税从九月到十二月,征期为四个月,金秋税从十月到十二月,征期为三个月,泰和五年又改为十一月到翌年正月。① 《金史》卷76《完颜永元传》。
② 《金史》卷46《食货志》。
同时金朝还规定州300 里以外的纾期一个月,并规定初、中、末三限输纳。北宋起期早而征期长,金起期晚而征期短,并分三限输完。
金代两税输送,从规定来看,比过去有改进的地方。
其一,金代规定输送粟米,可依道程之远近递减其税数,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百姓在运输途中的负担,比宋代以假借“支移”的名称向百姓征脚费的办法不仅不同,而且是个很大的改进。
其二,金代两税输送采取递减税额的办法,也与宋代在田税以外,每斛各输二升谓之“雀鼠耗”,或者强迫人民输二斗谓之“省耗”不同。
其三,金代规定上户输运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这同《魏书·食货志》记载的“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分户等依里程远近输入的精神相似。
金代也有折纳(折变),但与宋略有不同。金代两税征输,重在本色,一般地不许折纳他物,而本色征收又重于当地所产,如虽规定两税要纳粟,因当地产麦,则准许纳麦以便民。金代折纳的原则,首先要注意官府粟米的储数,此外则听百姓从其便折纳。金代两税折纳重在官府实际需要,与宋代假借折纳辗转增加税额不同。
四、户调金朝两税已成为纯粹的地税,物力钱的征课属资产税,同时在两税、物力钱之外有户调的征收制度。金代法律规定,民田必须以其地的十分之三为桑地,猛安谋克田必须以其地的十分之一为桑田,或40 亩种桑1亩。除枯补新,严禁毁树木。
金代不仅按制令百姓种桑,同时也有征收丝绵绢税之制。如“桑被灾不能蚕,则免丝绵绢税”①。“诏免北京课段匹一年”①。元好问《秋蚕》诗:“东家追胥守机杼,有桑有税吾犹汝。官家恰少一絇丝,未到打门先自举。”③金代绢税之制分季输纳,所以有“夏绢”之称。但绢税已从两税分出,它既不随田亩输纳,也不是田亩的附加税。夏绢按户征调,凡纳丈尺的小户,旧例数户合并成全匹输纳②。此按户课绢之制,实即户调,与两税(地税)、物力钱(资产税)不同。
金代赋税负担,一般来说比辽、宋轻。金太祖“诏除辽法,省税赋”③。太宗“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①。“昔辽人分士庶之族,赋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②。金熙宗废刘豫后,减其旧税三分之一,“民始苏息”③。辽、宋除正税(田赋)之外,尚有许多附加于田赋的各种杂税,到金时,原辽、宋时繁多的田亩附加税名称,大部分已不见记载。金代两税的征收额与北宋相比,北宋秋税中田八升,下田七升四合,金代夏秋两税合在一起为五升三合,比北宋秋税下田所输尚少二升一合。金代两税轻于辽、宋,这是北方经济恢复和人口大幅度增长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① 《金史》卷46《食货志》。
① 《金史》卷46《食货志》。
② 《金史》卷6《世宗纪》。
③ 《元遗山诗笺注》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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