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大体可区分为国家所有制、贵族占有制、寺院和小土地占有制。建国前党项政权统治下同邻境的宋朝相比,赋役已相当繁重。《宋史·党项传》记载,李继迁统治下的银州(今陕西米脂西北)羌部拓跋遇曾向宋朝边吏诉说:“本州赋役苛虐,乞移居内地。”西夏建国之初,仿宋制建立的皇权机构中,设有“三司”“总国计应贡赋之入”。又设“受纳司”、“农田司”、“群牧司”等管理和征收农、牧、商、手工各业的赋税。
西夏建国初期,由于对宋朝频繁发动战争,军需粮饷主要靠对宋夏沿边地区的掠夺。宋朝边将田况说:宋朝缘边与西夏“山界相接,人民繁庶,每来入寇,则科率粮糗,多出其间”①。宋朝边帅韩琦也说,西夏进攻宋朝,“军兴之物,悉取国人。而所获不偿所费”②。夏宋经过几年的战争,夏国虽取得多次胜利,“然死亡创痍相半。人困于点集,财力不给,国中为‘十不如’之谣以怨之”①。西夏皇室和党项贵族也利用权势侵占田地,役使无地的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有的甚至直接掠夺宋朝边境地区的土地,变为私田。夏毅宗时,其国相没藏讹庞霸占宋朝辖境麟州(今神木北)屈野河以西的大片肥沃土地,派兵护耕,“令民播种,以所收入其家,岁东侵不已,距河仅二十里,宴然以为己田”。■都元年(1057),又屯兵数万人于屈野河,“尽发麟州以北民耕牛、农具,计欲尽耕河西地”②。
西夏中期崇宗、仁宗时期,是西夏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仁宗天盛时期(1149—116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关西夏赋役制度的规定完备而详尽。在《律令》的第十五至第十七章中关于农业租税条,对夏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纳租标准、数量、纳租时限、入库,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处罚等都规定至详。如规定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收取租户钱物及摊派杂役;农民可在所租土地边上的沼泽、荒地上开垦种植,三年不纳租税。超过三年后,“一亩纳谷物三升”。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家也实行局部免税措施。如夏大庆四年(1143)四月,西夏的兴州(今宁夏银川)和夏州(今陕西靖边北)地区,连遭地震,地裂泉涌,灾情严重。仁宗采纳御史大夫苏执礼的建议,下令二州灾区,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③。以上诸种规定与措施,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安定社会极其有利。宋代史籍上多有西夏国家储粮的记载,如“摊粮城”、“御仓”、“粟窖”、“国官窖”、“歇头仓”等,藏粮十数万至百万石。除地租税收外,工商税也是西夏国家税收的大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① 《辽史·食货志》上。
② 高昌回鹘“一年一次朝贡,进献玉、珠、乳香、斜合里皮、褐里丝等,亦有互市,其国主亲与北主评价”。见《挥麈前录》卷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2。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4。
③ 《宋史》卷485《夏国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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