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战乱的因素以外,自然灾害也是造成人民流离、土地荒芜的重要原因,北宋又采取使农民开垦荒地即成为其产业并减免赋税的政策,至道元年(995)诏:“近年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污莱”,“应诸道州府军监管内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与免三年租税,三年外输税十之三”②,以后历朝还有类似的诏令,鼓励农民开垦荒田。
经过宋代历朝奖励开垦荒田的措施,耕地不断扩大,由北宋初开宝九年(976)的295 万多顷,发展到元丰六年(1083)的461 万多顷,最高的是天禧五年(1021)524 万多顷,最低的则是皇祐三年(1051)的228 万余顷。由于“川峡、广南之田,顷亩不备,第以田赋约之”,而且实际上全国顷亩数也多非实际统计数,如“叙《治平(会计)录》者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所以前列诸朝垦田数字并不确切,但这仍能大体反映出北宋垦田数在不断增加的总趋势。耕地面积的扩大,为北宋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
金灭北宋,又侵南宋,“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继五代以来又一次因战争使民户逃亡,从而出现大量荒地。招抚流亡复业及耕垦荒地,成为南宋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的首要任务。绍兴三年(1133)九月诏:“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孤幼及亲属应得财产者,守令验实给还。”③这是鼓励战争中被掳民户归业和其他人户垦荒的政策。
绍兴十一年(1141)宋金议和以后,曾经遭受战乱地区的农业有所恢复,但是受战争影响最重的京西、淮南地区,还有许多良田荒废,南宋采取资助因“蜀地狭人稠”自愿前往上述地区开垦的政策,即“愿往之人,给据津发”,而且“官贷种、牛,八年乃偿”;还对边境地区减免赋税,“并边悉免十年④ 《十国春秋》卷75《楚九·卒长》。
① 《宋大诏令集》卷182《劝栽植开垦诏》。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1 之16。
③ 《宋大诏令集》卷182《募民耕旷土诏》。
租课,次边半之”,所垦荒地“满三年,与充己业,许行典卖”①。
绍兴末年,金帝完颜亮南侵及随后的南宋北伐战争,再次对淮南地区造成严重破坏,隆兴二年(1164)十二月议和后,南宋立即采取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乾道元年(1165)正月,即“诏两淮民户并已复业,宜先劝课农桑,若不稍优其赏,窃虑无缘就绪”,田地“许民户租佃,五年后量立租课,不得科扰”②。这是五年内免税,满五年后轻税的政策,以后又一再采取类似及其他优惠政策,招抚农民耕垦荒田,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
农田水利的兴修和建设水利与农业的关系,南宋陈耆卿曾作了很好的比喻,“水在地中,犹人之有血脉”,“夫稼,民之命也;水,稼之命也”③。
宋代的有识之士都重视水利的兴修。北宋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为进行改革,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要求:“诸路转运司令辖下州军吏民,各言农桑之间可兴之利、可去之害,或合开河渠,或筑堤堰陂塘之类”,于每年二月兴修水利。“庆历新政”虽然不久即失败,但兴修水利已成为官府的经常性举措,到至和元年(1054)时已是“京畿及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春差夫,多为民田所兴”①。然而经常性的春天兴修农田水利,仍只限于北方。
熙宁二年(1070)初开始的“王安石变法”,作为改革主要措施之一的“农田水利法”(称为《农田利害条约》)即于当年十一月颁布,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宋灭南唐、吴越之后,东南地区成为宋朝的财赋之地。到宋仁宗初年,东南地区水利已因年久失修,频频发生水灾,以致“积雨之时,湖溢而江壅,横没诸邑。虽北压扬子江而东抵巨浸,河渠至多,堙塞已久,莫能分其势矣,惟松江退落,漫流始下”。明道二年(1033),“姑苏之水,逾秋未退”。景祐元年(1034)六月,范仲淹出任苏州知州后,进行疏导,“不惟使东南入于松江,又使西北入于扬子江与海”。“开五河,泄去积水”,到次年“积而未去者犹有二三”,因而请求“增理数道(河)以分其流,使不停壅”,以及开导松江(今吴淞江)的盘龙港加快出水速度,浙西“苏、常、湖、秀,膏腴千里”③的水利初步修复。不久,范仲淹调任京职,浙西水利未能进一步兴修。
熙宁二年(1069),郏亶“言苏州水利,具书与图”,提出“七里为一纵浦,十里为一横塘,又因出土以为堤岸”,“要以三年而苏之田毕治”。熙宁五年郏亶任两浙路提举兴修水利,但郏亶兴役过大过急,遭到当地官民以及吕惠卿的反对,王安石虽然肯定郏亶的方案,也认为“(郏)亶所为仓① 《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
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2,绍兴二十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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