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充分或基本肯定王安石变法的历史作用。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则认为免役法、青苗法等加重了对人民的剥削,变法强兵的目的也未达到;顾全芳、胡昭曦、何忠礼、程念祺、季平、杨国宜等人的文章,也在一定程度上或从一个侧面否定王安石变法。对于宋代社会的综合性研究,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一书综合研究经济、阶级结构、土地占有和租佃制,以及政治、军事、哲学等问题。而王曾瑜的专著《宋朝阶级结构》,则深入研究了农民、地主、商人、手工业者、奴婢等各阶层的情况。
关于宋太宗是不是正常继位问题再次被提出,李裕民、顾吉辰等认为宋太祖确是为太宗所杀,唐兆梅认为“金匮之盟”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刘洪涛则认为太祖并非遇害而是病死。邓广铭从《宋史·孝宗纪》的潜台词论述宋太宗的非正常继位,而宋太宗篡位后仓猝命人撰写,后又命人删改的继位诏书,则是企图进一步掩盖弑篡痕迹。侯杨方、何冠环、王育济等则肯定或基本肯定“金匮之盟”,宋太宗是或基本上是正常继位。
1979 年,陈振《关于北宋前期的“中书”》指出一些论著将北宋前期“中书门下(政事堂)”简称的“中书”,混同于三省的中书省。80 年代初以来,宋代官制重新引起不少宋史学者的注意,陈振探讨了北宋前期宰相“侍中”的情况;并对有些论著因对宋代官制理解有误而产生的一些结论性错误,以及对台湾杨树藩教授《宋代中央政治制度》一书中的问题分别进行商榷。梁太济《北宋前期的中枢机构及渊源》、张其凡《宋初中书事权初探》、傅礼白《北宋三司使与相权》、姜锡东《关于北宋前期宰相制度的几个问题》等文,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柯昌基《宋代中枢的秘书制度》认为知制诰是皇帝政治秘书、代言人,陈振《关于宋代知制诰和翰林学士》指出其将翰林学士的加衔知制诰也误认为是代行中书舍人职务的知制诰,杨果、朱锡光、龚延明亦撰文讨论翰林学士、学士院等。此外,曾小华讨论了荐举制度,白文固阐述了祠禄制度,丁凌华论述了寄禄官制度,陈振、张邦炜、苗书梅等讨论了回避制度,金圆、贾玉英、季盛清、吴晓萍、萧建新、江晓敏等阐述了监察制度。郑世刚讨论了北宋转运使制度、王文楚则论述转运使的治所、汪圣铎认为转运司是路级政权和地方财政的双生体现者,此外,还有姜汉椿《北宋转运使路考略》等文。汪圣铎认为通判只有监察权、王世民则认为通判既是副知州又是监察官。陈振《论宋代县尉》指出重设县尉初期只管乡村,后管全县而乡村主要是巡检负责,南宋时乡村则由县尉、巡检分区负责。邓小南有多篇论文研究宋代的磨勘制度、循资制度、任官制度、考课制度等,她的专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是首部深入研究宋代官制的力作。科举制度研究的论著相对较少,30 年代有陈东原《宋代科举与教育》、聂崇岐《宋代科举考略》与《宋词科考》等文。80 年代初以来,有关履权《宋代的科举考试制度的变化和地主阶级》、何忠礼《试论北宋科举制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张希清《论宋代科举取士之多与冗官问题》与《南宋科举类省试述论》、穆朝庆《试论宋代科举中的类省试》,以及徐规和何忠礼《北宋的科举改革和封弥制》等文,讨论了科举制的内容、方法、特点及影响等;刘复生则讨论了儒学复兴思潮影响下的王安石的科举改革。巩本栋《北宋进士科举改革与文学》则进而讨论以经义策论代替诗赋问题,认为既促进了诗文革新,又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文学的发展。
关于兵制,40 年代有金毓黻《宋代兵制考实》;80 年代初邓广铭《北宋的募兵制度及其对当时积弱积贫和农业生产的关系》认为造成大批劳力脱离生产又加重人民赋税负担,以及军事上的无能和形成积贫积弱;他还撰文肯定了王安石对北宋兵制的改革措施及其设想。王育济则撰文认为募兵制虽有弊端,但使生产者免受征伐之苦以及厢军分担劳役,也使农民得以精耕细作;程民生也撰有《北宋募兵制的特征及其性质》。王云海、张德宗《宋代邮递铺兵》认为招募铺兵传递邮件反映了宋代募兵制改革中的一个侧面,张德宗还对北宋的禁兵、厢兵、乡兵等制度进行讨论。程民生研究了西北的乡兵,任树民则探讨了西北的蕃兵。此外,刘东社《北宋骑兵简论》、李昌宪《宋代将兵驻地考述》等文,也各具特色。王曾瑜《宋代兵制初探》,是首部系统研究宋代兵制的专著。
宋代法律的研究,1929 年杨鸿烈《宋代的法律》和1942 年金毓黻《宋代敕令格式》是早期全面研究宋代法律的论文;1949 年邓广铭《宋史刑法志考正》,则是宋代法律研究的基础之作。此外,有张荫麟《北宋关于家庭制度的法令》、谷霁光《宋代继承问题商榷》、陈鹏《唐宋继承法研究》,是1949 年前仅有的部门法制论文;唐志炯《南宋的医事律令》是五六十年代仅有的宋代法律论文。宋代法律研究到70 年代末以后逐渐活跃,季怀银对宋代法官制度、刑讯制度、司法中的督催等均有专题论文,他还与王云海、朱瑞熙等合著《宋代司法制度》一书。郭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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