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把全国民户私有土地更换一下名称罢了②。又如傅筑夫认为隋朝只是承认一下北齐的均田令,并没有颁布新令,也没有认真推行。而唐朝的均田制度仅为有名无实的空文,对豪强兼并土地未起什么阻止作用,只可看作土地占有形式的一种变化③。还有一种略区别于此的看法,认为即使在推行均田制的时期和地区,大土地所有制仍占极大比重,所以,均田制从未照规定执行过④。其次,关于均田制实施程度和推行范围的问题。虽然众多的史学家主张隋唐施行均田制,但对其实施程度的高低和推行范围的大小却颇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均田法实行的程度,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⑤。有的认为唐初在一定限度内,以高低不等的程度在不同地区施行均田制⑥。有的认为隋朝的均田制在“长江以南地方未必正式实施”①。有的认为唐朝推行均田制的范围主要在畿内②。有的认为唐初推行均田制的重点在于宽乡占田,奖励垦荒,故在人口稀少而田地宽广的地方实施的程度就高③。有的认为唐初不仅在关中地区推行均田制,就是在关中以外也有相当广泛的推行,只是“江南地区似没有实行”④。有的认为均田制在唐朝的“关中、河东、陇右诸道”大力推行了,而在江南地区“不过徒有其名”,至于“岭南诸州”,则“没有推行过均田制”⑤。有的认为“唐朝实行均田制的时间最长、地域最广”⑥。有的认为唐朝的均田制并不拘限关中、河西、河东、河南和淮南等地域内,而且将它推广到山南、江南和剑南等道⑦。
第三,关于均田制的性质问题。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较多,分歧也较大,其中主要的说法有四种:一是封建国有土地说。如李必忠认为封建国⑤ 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 年版。
⑥ 翁俊雄:《隋代均田制研究》,《历史研究》1984 年第4 期。
①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制与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吴枫:《隋唐五代史》,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让1988 年版。② 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历史研究》1954 年第4 期。
③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三联书店1980 年版。
④ 钱君晔:《论唐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问题》,《历史教学》1979 年第6 期。⑤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65 年版。⑥ 汪篯:《汪篯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
① 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
②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制与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③ 赵克尧、许道勋:《唐太宗传》,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
④ 袁英光、王界云:《唐太宗传》,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
⑤ 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
⑥ 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
⑦ 霍俊江:《关于唐代均田区域问题的札记》,《河北师院学报》1983 年第3 期。家把土地分给贵族、官吏和农民,他们只有占有权,所有权则属于封建国家,因此均田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表现得最为明显的一种土地制度⑧。又如韩国磐认为在均田制下,“不仅农民就是官吏对土地也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⑨。再如杨际平认为“隋唐的均田制,无疑是一种国有的土地制度”①。二是封建土地私有制说。如胡寄窗说:“即使在均田制大力推行的时候,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形式,仍然是当时最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②又如田泽滨认为唐朝前期均田制,实际上是通过授田形式有秩序地肯定封建式的私有,确保地主对土地的“安定的垄断”③。再如王仲荦认为“均田制是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一种”“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④。三是私有制和国有制并存而又以私有为主说。如胡如雷说:“在均田制实行的范围内,桑田和永业田基本上是私有土地,露田和口分田的国有性质超过了私有性质”,而土地私有制相对土地国有制来说,是居于支配地位的⑤。又如唐耕耦认为均田制实行时期既存在国有土地,又存在私有土地,但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私有制⑥。再如王永兴说:“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期(自武德初至大历末),全国土地大别两类:一为官田,即国家所有土地,亦可称之为国家土地所有制;二为私田,其一为地主的土地,亦可称之为大土地(因亩数多面积大)所有制,其二为自耕农民的小块土地,亦可称之为小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所有制中,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是主要的。”⑦四是国家所有制说。如金宝祥认为隋唐时期的均田制,乃是“以地主所有制为前提、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①。
第四,关于均田制破坏的问题。史学界对于把均田制破坏的时间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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