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骑曰别将,居岁余,十二军复。”他在《唐书兵志笺证》中先笺出《唐会要》的《京城诸军》条:武德“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废,八年五月,以突厥为患,复置十二军”,及《通典》的《将军总叙》条:武德“五年省。七年,以突厥寇掠,复置十二军。”然后指出《通典》的“纪年与《兵志》,《会要》不合”。再引用《资治通鉴》武德六年二月所记“废参旗等十二军”,武德八年四月所记“复置十二军”,同时考辨说:“四月甲子朔,无辛亥。五月甲午朔,辛亥则十八日也。《通鉴》辛亥上脱五月二字,与《会要》纪年相同。”则《通典》所记“七年”是错误的。又考证说:“五年正当刘黑闼起事,山东大扰,至六年正月始平,安得谓天下已定。”由此可知《通典》所记“五年”也是错误的①。全书既笺注兵志的史源,也辨证史料的错误,还补其疏略,从而以资料丰富,考订翔实,成为阅读《新唐书·兵志》和研究唐朝军事制度必备的学术参考书。此外,《山居存稿》汇集了多篇他有关隋唐史研究的精心之作②。
王仲荦的《隋唐五代史》,分上下两册,共百万余字,洋洋大观,以朴实流畅的笔调,对隋唐五代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作了全面的阐述。资料丰富,论据翔实。又因晚出,可以尽量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新出史料。所以,这部专著既代表着个人对隋唐五代史研究的最高成就,也充分反映了国内隋唐五代史研究的最高水平。书中有许多好的见解,如认为均田和府兵两种制度未在南方出现,只能在北方形成,因它们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而是由于十六国之后,鲜卑族人进入中原地区,将其原有的村社残余带到北方,出现了份地制度,又从份地制度上产生了府兵制度。这对隋唐均田制、府兵制的研究极有学术参考价值。这部专著在写作上还有一显著特点,就是以注文的形式征引丰富的资料,作为叙事的依据,而且引录敦① 汪■:《汪■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
② 汪篯:《唐太宗与贞观之治》,求实出版社1981 年版。
③ 唐长孺:《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季刊),第9 卷第1 期,1948 年。① 唐长孺:《唐书兵志笺证》,科学出版社1957 年版。
② 唐长孺:《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 年版。
煌、吐鲁番文书资料特别多,有不少注文与正文的篇幅几乎相当,如第三章第二节《租庸调制的破坏与两税法的实施》的注文,引用的材料就多达一万余字①。另外,全书用三分之一的篇幅来叙述隋唐五代的文化思想及文学艺术,这也是高出其他同类著作的地方。
《唐律疏议》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承前启后,影响深远,不仅是研究唐史必须稽考的文献,而且国际上从事法制史研究的学者,还把它与《罗马法》相提并论,从而成为国际性的史学研究课题。杨廷福研究唐史多年,颇多创获,所撰《唐律初探》②就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史论结合地进行实事求是研究的一大成果。书中所论,既有对旧问题的重新研究,也有对新课题的独到探索。如历来认为《唐律疏议》是对高宗永徽四年修撰的《永徽律》的律疏,可日本学者先是提出怀疑和否定的论断,后又进一步考定为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新颁行的《开元律》的律疏,“此说曾轰动了国际的历史学界”,而中国学者也颇“附和之”,“似乎已成为‘定论’了”。于是,杨廷福在本书《〈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章中,先详细罗列日本学者的论据论点及考证经过,尔后征引大量史料,进行细密的考证,对其作了一一驳正,仍“考定其为《永徽律疏》”,令人信服。另外对唐律反映的阶级关系和对法律产生于皇权、司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与伦理结合、礼治与法治互为表里,家族法并入法律体系、司法官责任制度等唐朝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所作的深入探讨上,以及在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对唐朝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所作的阐述上,都包含着新的见解。《唐律初探》是对唐律深入研究的结果,为唐代法制史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谷霁光对古代史的研究是多方面的,既有对史事的探索,也有对制度的考释,主要反映在《史林漫拾》这部论文集中①。其中又以隋唐兵制的研究最为突出。他早年即撰有《唐折冲府考校补》一书,用当时所能见到的墓志等石刻资料校补前人考证折冲府之未备,并附以总结性的“折冲府志略”,受到好评。而《府兵制度考释》,是以三十年的功夫研究北朝隋唐府兵制的重大成果,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府兵制的由来、演变、发展及其衰落的历史。“这是一本好书,不仅材料丰富,而且分析细致深入,处处有新义”②。如对府兵制的渊源问题、初期府兵的军备给养问题的看法,要比陈寅恪的意见更全面。对唐朝府兵制演变的勾画也十分清晰,太宗贞观十年以后进入全盛时期,高宗、武则天以后趋于破坏,到玄宗开元元年为第一阶段,天宝八年前为第二阶段,此后名存实亡达三十年而退出历史舞台,这对进一步研究唐朝兵制是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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