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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13(第11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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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十八篇。魏国占据中原,又施行屯田政策,国力较蜀,吴强盛、有统一全国的基础,加上曹操以来的法治传统“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比较注重法治,故三国唯魏能立法。魏津在封建法典史上有一定地位,从体例上看,厘正篇第,以刑名冠于律首,这种篇章结构遂成此后封建法典的定制;从形式上看,魏律删繁芜,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提高了法律效能和律文的一致性:从内容上看,魏律改正“母出女嫁免坐法”及以八议入律都产生了较大的历史后果,为后来的法典所吸收。

    西普时期魏末,司马昭秉政,嫌魏律科纲严密,本注烦杂,又偏取郑玄章句,故令贾充等人重新删定新律,参与者有太傅郑冲、司徒荀颔、中书监荀朂、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工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柳轨和吏部令史荣邵等共十四人,于泰始三年(267)完成上奏,晋武帝亲自审阅诏准,于四年正月颁行全国。因晋律成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晋律共二十篇(一说二十一篇,但篇名无考),目次为: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系讯、断狱、捕、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关市、违制、诸侯。合六百二十条(《唐六典》记为一千五百三十条,误,见滋贺秀三的论述文章),二万七千余字。晋律篇章基本沿袭魏,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二律,又恢复汉的厩律,另新增卫宫、违制、关市、诸侯四篇,删去魏律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晋律用刑较宽,删除了魏律苛秽的条目,相对减轻了动辄获罪、轻重无情的弊病,更加适应于安定大一统帝国的需要。体例、内容都较严谨和完善。卫宫律加强了对皇室和封建国家的保护;违制律规定了官吏渎职的惩罚,通过法治来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无疑有进步性。诸侯篇是针对分封制而设立的。西晋时,世族势力迅速膨胀,特别是一些显赫家族,对中央政府构成了威胁,皇室势力相对削弱。司马氏政权要求各诸侯国、世族集团和地方政权无条件地服从皇权,反映在法律上,便是维持君臣上下关系的诸侯篇的产生。晋律自称“律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诸侯篇依《周官》所撰,以礼乐名分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意识和伦理观念。

    贾充定新律,同时撰《晋令》四十篇。目次为:一户、二学、三贡士、四官品、五吏员、六俸、七服制、八祠、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捕亡、十四狱官、十五鞭杖、十六医药、十七丧葬、十八——二十杂、二一门下散骑中书、二二尚书、二三台秘书、二四王公侯、二五军吏员、二六选吏、二七选将、二八选士、二九宫工、三十赎、三一军战、三二军水战、三三——三八军法、三丸——四十杂法(一说三十二篇,按实际篇名为三十二,杂三篇、军法六篇、杂法二篇、合四十篇),凡二千三百六条,九万八千余字。

    晋令与汉令、魏令在性质上有明显差别,它以令设教,违令有罪才入律。也就是说,晋令以教喻为目的,不具备副法作用。先教化,后刑罚,晋令首开教令法之先例,在法典史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使律令分离,令不再作为法律的补充形式,而独立为教令法,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抵触的矛盾。

    晋科在法律中占很小的部分。魏时已将科入律,后虽时或有颁,但数量不多,晋不另设科,附于律年终晋一代,见于史载的独立科令,仅咸康二年(336)的壬辰科,内容是禁占山泽,属于律外科人,不久旋废。另有律学家杜预、张裴注晋律时,将科释律,起详明律文的作用,以防止一律二科。晋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故事。贾充等人编纂令时,删定当时制诏之条,撰为故事,与律令并行(《唐六典》),共三十卷(一说四十卷;《旧唐书·经籍志》作四十三卷)。故事即旧事,指前代之事例,为习惯法,晋始编纂为成文法。晋故事的主要内容是百官行事及处分的规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晋书·刑法志》)。故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仅存在于魏晋间,南朝或称“簿状”,梁时改称为科,隋唐以后并入于“式”。晋律综合了汉魏旧律之长处,较魏律更为合理、严密和简明,对南北朝的法律皆产生重大的影响,南朝基本上承用晋律,北朝初年所编律令也大部采自晋律。

    南朝时期南朝社会尚清谈不重名法,律学衰竭,法治混乱。宋齐两代皆未颁新律,仅是制订或废除一些令、科以补充或修改晋律。如永初元年(420)除“无故自伤残者补治士”,二年又诏定杖罪之科,元嘉有酒禁、戒坛铸佛像造寺观等科。大明七年,改定“隶杀长史科”。齐永明七年(489)尚书删定郎王植集张裴、杜预所注律,取张说七百三十一条,杜说七百九十一条,一律两家各释互异的取一百七条,互通的取一百三条,合共一千三十二条,成书二十卷。武帝诏令狱官详正,公卿八座参议。后宋躬整理王植的抄撰及八座裁定的意见,编成律文二十卷,附录叙一卷,共二十一卷(《新唐书·艺文志》为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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