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地理志》。
⑨ 《汉书·地理志》。
⑩ 《汉书·地理志》。
①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光武于建武六年(公元30 年)省郡都尉之职,并职太守,分部领兵,详见《后汉书·百官志》。④ 《汉官仪》:“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
⑤ 《后汉书·百官志》。
⑥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简所具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
撤销幕府①。将军以下的中级武官称校尉,相当于郡一级武职;其次是都尉,相当于县一级武职。军队的每一壁垒称一“部”或一“营”,每营置一个校尉和几个都尉。但是,特设的校尉和都尉级别相当高,秩二千石或比二千石,地位相当于列卿。如西汉北军八校尉、东汉北军五校尉、西园八校尉等。此外,护军都尉、奉车都尉、驸马都尉等都属于此类武官。
秦代军队出征,将军以下统率若干“营”,每营由一个都尉(或“国尉”)统率一千人的军队;营以下统率若干“屯”,每屯五十人,由一名“屯长”统率,每两屯由一名“百将”(或称“佰长”)统率;屯以下又有“什”,由“什长”统率十人;以下有“伍”,每伍五人②。汉代,将军以下有校尉、军司马统率的“部”或称“营”;以下又有军候统率的“曲”;屯长统率的“屯”等等①。
秦代军队调动权由国君掌握。调兵使用“虎符”,右符在皇帝手中,左符在带兵的将军手中。凡调动五十人以上的军队,必须派遣使者“合符”,所谓“会王符,乃敢行也”②。战事结束,还符于国君。另外,还有使用“檄”或“羽檄”发兵的制度③。只有军情紧急,将军才得权宜行事。汉行秦制,战时中央临时向郡国征调军队,除正卒、戍卒、卫士之外,已归田务农者皆可能应征。如无檄、符,不得擅自发兵,否则为叛逆罪④。东汉后期,刺史、州牧、郡守渐有发兵领兵之权,檄、符发兵制度渐被破坏。东汉末,刺史、牧、守不仅可以私自募兵,而且其募领之兵往往变成私人部曲,士卒父子相袭,成为世兵,对刺史、牧、守有很强的依附关系。东汉的刺史、牧、守逐渐变成了地方军阀⑤。
①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7 年第5 卷1 期。② 秦兵制的编制情况较复杂,《商君书·境内》:“五人束簿为伍,..五人(当为五十人)一屯长,百人一将。..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这似乎是较早时代的制度。又《尉缭子·攻权》:“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又《束伍令》:“战、诛之法: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似乎是稍晚时代的制度。以上都是战国时代的秦制,可参考。
① 汉循秦制,编制相近。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 《新郪虎符》。
③ 《汉书·高祖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此乃循秦制。
④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调发”条。
⑤ 详见贺昌群《东汉更戍制度的废止》。
第七节军队的训练和考核正卒在郡县服役,服役期内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接受正规的军事技术、战术训练,而对各兵种的技术、战术训练还有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
材官(即步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使用弓弩。秦制规定,发弩啬夫如果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县尉也要受到处分⑥。训练使用的箭靶称“埻跫”,使用弓弩的力量大小和射者与埻跫的距离都有明确的标准。按照汉代规定,每年举行“秋射”以考核训练成绩,发矢十二射中六矢者为及格,超过六矢则“赐劳十五日”①。
骑士、轻车(即骑兵与车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驾驭战马。战马体格应在五尺八寸以上,称为“蓦马”。按秦制规定,蓦马如未经过严格训练,不能用作骑驰或驾车作战;不能按命令奔驰,考核成绩太差,即“马殿”,则具司马和令、丞要受处分。对驾车驭手的训练、考核也有规定,不能驾驭战车者,教官要受罚,驭者要补偿与训练时间相等的徭役②。
汉代每年秋季八九月间农事毕,郡太守与都尉便召集所属各县令、长、尉,在郡治所在地举行一次“都试”,材官、骑士、轻车演习射御、骑驰、战阵,由长官考课殿最,给以赏罚,大致与秦代相仿。汉代都试仪制有严格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③;参加都试考核的人数事先有规定,违令不参加考核者要受处罚;随便遣散骑士、材官,即以“乏军兴”罪论处。汉初诸侯王国军事训练、考核,朝廷不予干涉。“七国之乱”后,各王国统兵的中尉皆由朝廷派遣,训练、考核由中尉负责,与郡无异。如王国私自练兵,即以叛逆罪论处④。
汉代朝廷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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