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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16(第10页/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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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截黎元,山崩石裂,袄祥讹官: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阿附豪强,通行货略,割损政令。六条问事主要是督刺二千石郡守。以后监察范围扩大,凡州内朝廷命官都在督刺之列,并有选举与劾奏权。刺史每年回京师奏事一次。地方政绩如何,全凭刺史上奏,郡守对刺史多敬而畏之,刺史逐渐干预地方行政,积久成制,也就变为行政长官。西汉末期,刺史曾两度改为州牧,秩为二千石,但真正掌握军政实权,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是灵帝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之后。灵帝中平五年,刺史改为州牧。州牧与刺史的区别不仅在于六百石变为二千石大吏,更主要的是监察官变成了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武帝初置刺史,巡行郡国,无固定治所,属吏也很少,后来渐有治所,并形成一套幕僚组织。州刺史的属吏和司隶一样,皆有从事史、假佐。从事史也叫从事,有别驾从事、治中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部从事史等,假佐一类,亦与司隶略同。

    郡守和郡廷官吏1.郡守。郡设守一人,又称太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为朝廷所任命,代表皇帝治理一郡,所以除对朝廷负责外,在一郡之内则是郡守专制。其职权相当广泛,凡民政、财政、司法、教育、选举以及兵事等,可以说职无不总。

    (1)辟除权。秦汉时期,郡守及其佐吏丞、尉等虽由朝廷任命,但郡守的幕僚属吏,则可自行署置。其任用方式,或召、或请、或署,都是辟除的意思。在汉代,除京辅郡属吏可用他郡人外,一般辟除的郡吏都是本郡人。郡的下层行政长官县令长是由朝廷署置,郡守不得更调;但遇其不能胜任,则可置守令(代理县令)以摄理其事。至于真令有缺,郡守则更有权力选署守令。按当时法制,令长有罪必须先请,郡守不得擅自治罪,但事实上,郡守不但擅治其罪,而且可以随意加以驱逐。

    (2)选举权。汉法规定,郡守任满一年后便有选举权。选举即由地方选拔向朝廷推举人才。这种选举,或为皇帝的特诏,指定其选举的科条;或为岁贡,依所定科目员额选举。诸如孝廉、贤良方正、文学、茂才、异等、明经以及有道之士等,皆在郡守选举范围之内。郡守虽有选举权,但如果不能选举人才,或举而不当,郡守本人也要坐罪。开始察举尚严,以后渐滥,郡守利用选举权以结私恩,形成了汉代门生故吏的关系网,助长了地方与朝廷的离心力量。

    (3)自设条教。秦汉郡守可以因地制宜,自设条教,或劝民农桑,或整齐风俗,以及举办文化教育等各项地方事业。其中一些好的条教,往往还被推行到全国。如景帝对蜀郡守文翁在郡中起学馆,武帝令天下郡国仿蜀学馆建立学校,对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4)赏罚、司法和监察权。郡守还具有一郡的赏罚、司法和监察权。因郡守有赏罚权,故置功曹,主选署劝劳、议论赏罚;有司法权,故置决曹,主治狱及罪法事。其中司法最重要,政平讼理是郡太守治绩的重点内容之一。郡守的监察权,主要是监察其所属县之长吏,其监察权是与其任免、赏罚等权相辅相成的。郡守行使监察权,必须以时巡行郡内,即所谓“常以春行所主县”,也有的郡守采取私访的方式。郡守亲自巡行所属县,按规定一年一次,私访则非正式制度。其对属县行使监察权,主要由督邮分部行县,分部多少,郡守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5)生杀予夺权。从法律上来说,郡守并无决杀权,虽罪至死,亦必先奏请,以待秋决。有时因特殊原因,令郡守得便宜从事或以军法从事,但除这种特许的权力外,太守却不得专杀,然而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奏请实际上往往徒具形式,类皆报可,甚至先斩后奏,或以论决为报。随着郡守权力的膨胀,郡守甚至可擅杀县令。

    (6)兵权。郡守又称郡将,实际握有一郡兵权。不过秦和西汉时期,地方如有重要军情,一般是由朝廷命将置帅,郡守不得擅自发兵。如郡守发兵,须有皇帝虎符,或边郡军情紧急,事后必立即上报。东汉郡守职权渐大,建武中省都尉,并其职于太守,虎符发兵的制度渐坏,再加上东汉后期镇压农民起义及各族反抗的需要,郡守就有了发兵、领兵之权。一般州郡有事,常由刺史、郡守亲自领兵。东汉末,刺史、太守不仅领兵,且可募兵,往往变为私人部曲,父子相袭,造成割据因素。

    (7)财权。郡守治郡,要依靠庞大的郡府组织乃至数量不等的军队。这些都必须有财政开支,还有郡守本人的俸禄,这一切经费均由国家拨给,由郡守支配。国家一般是从本郡赋税收入中拨给,收入少的边郡则由内郡调拨。按规定拨给的部分需每年上计,过此则须事先上报奏请。郡守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行使财权,朝廷则通过上计制度控制。但实际上郡县地方官往往不顾经法,附加私调,不统于上计之数,这样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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