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西域传》赞曰:武帝时,因“师旅之费,不可胜计,至于用度不足,乃榷酒酤,筦盐,铁,铸白金,造皮币,算至车船,租及六畜。”此武帝始行六畜税之明证。《汉书·昭帝纪》元凤二年(公元前79 年)六月诏中,有“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语,颜注引文颍曰:“往时有马口出敛钱,今省。”又引如淳曰:“所谓租及六畜也。”由此可见,六畜税是一个总名称,它由“马口钱”、“课马息”及牛羊税等组成,故昭帝省去一年“马口钱”,并不意味着废除六畜税。武帝时,除“马口钱”外,还有“课马息”制度,其办法是:“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③据《汉书·食货志》,此制是由官假母马于边县民,令三岁之中十母马还一驹以为息的制度发展而来,本质上是变相的六畜税。到成帝时,有翟方进者建议增加赋税,其中就包括“算马牛羊”,成帝“随奏许可”。其税率是按“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④。由此可见,成帝时仍有马、牛、羊均按头数纳税的制度,税率为百分之二。
(庚)关于酒税:秦时已有酒税,但汉初无所闻,是否取消了酒税,不② 《汉书·何武传》。
③ 《汉书·梅福传》。
④ 《史记·太史公自序》。
⑤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高五王·齐悼惠王刘肥传》。
⑦ 《汉书·何武传》。
① 《史记·田昐列传》。
② 《汉书·武帝纪》。
③ 《史记·平准书》。
④ 《汉书·翟方进传》及注。
得而知。或谓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 年),“初榷酒酤”①,才开始有酒税,其实不然。因为武帝之“初榷酒酤”,是始创官府专卖酒之制,并非始征酒税。是以至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秋七月,“罢榷酤官”,即取消酒的官府专卖制度后,仍“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②,这是取消酒的专卖而仍征酒税之明证。到成帝时期,翟方进主张“增益盐铁”外,又奏请“卖酒醪”③,即又恢复了官府专卖酒。但不久又废除专卖酒的制度,自然又是改征酒税,只是史书缺载其详情和变化而已。
山海池泽之税这是以官府所控制的山林川泽及园池苑囿为课税对象的税目,包括盐税、铁税、渔租(海税)、工租、累税及渔采之税等。秦时有山海池泽之税,已于前述。汉代因之,“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和“天地之藏”,皆“属少府”④,故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⑤,“山川、园地、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⑥。但由此而来的盐铁之利,武帝时以入大司农,并且实行盐、铁官营制度。然则汉初“纵民得鼓铸”时,官府但课盐、铁税而已。武帝以后,虽然屡有废除盐、铁官营之议,却并未实行。及乎东汉,郡国盛产盐、铁者虽仍设盐、铁官,但仅主征税而已,详见《续汉书·百官志》。章帝虽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复收盐、铁”之利,但不久“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乃“遣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①,显然又恢复了盐、铁之税的制度。
盐、铁税之外,还有“海租”(又叫“海税”)及其山泽之税。宣帝五凤中(公元前57 年—前54 年),大司农耿寿昌建议“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②。可见在此之前早已有“海租”的征收,宣帝时只是增加其税率而已。《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公元1 年)六月,诏:“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颜师古注曰:“海丞,主收海租;果丞,掌诸果实也。”同书《王莽传》云:始建国二年(公元10 年)下令:“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这中间包括有许多名目的山泽之税。据《汉书·食货志》所载,王莽时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其征收办法及税率是:“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这虽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山海池泽之税,而且地皇三年(公元22 年),又不得不下令:“其且开天下池泽之防,诸能采取山泽之物而顺月令者,其恣听之,勿令出税”③,但东汉时期仍然课税如故。如和帝永元五年(公元① 《汉书·武帝纪》。
② 《汉书·昭帝纪》。
③ 《汉书·翟方进传》。
④ 《盐铁论·复古》。
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 《史记·平准书》。
① 《后汉书·和帝纪》。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王莽传》。
93 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永元九年(公元97 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永元十一年(公元99 年),
>>>点击查看《中国通史》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