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富商为对象的。故秦汉徭役制度在外表上的关于服役者的普遍性与无差别性等规定,只是掩盖其不平等性和残酷的阶级压迫剥削性质的手段。
上述徭役“复除”制度的阶级性所造成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和不均等状况,尚有一件合法的外衣。除此之外,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而造成的免役群,更扩大了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与不均等性。例如云梦秦简的《秦律杂抄》有“县毋敢包卒为弟子”的规定,违者县尉、县令都要受到惩处。“包”是什么呢?据《汉书·外戚传·孝武李夫人传》注引晋灼曰:“包,藏也。”即不许县令、县尉藏匿卒作为弟子。结合秦简《除弟子律》考察,表明官吏弟子有专籍和特权。县令、县尉既藏匿卒为弟子,必与弄虚作假和逃避徭役有关,否则无此必要。秦简《傅律》有不许“匿敖童”的规定,《法律答问》有“匿户弗徭使”的情况,这说明通过非法手段,使应服役免除徭役的状况,秦时已经大量存在,故有为此制定法令的必要。又如西汉时期以“循吏”著称的黄霸,曾“以豪杰役使徙云阳”。颜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①这说明不仅黄霸本人不服役,而且还役使他人为自己服役。更有何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条。
③ 《汉书·高帝纪》。
④ 参阅高敏《秦汉史论集》中有关赐爵制度的篇章。
① 《汉书·循吏·黄霸传》及注。
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其家“赋税、徭役不为众先”,甚至根本不纳不役②。东汉之安定地区,“诸降羌布在郡县,皆为吏人、豪右所徭役”③。这种非法免役的人愈多,贫苦农民的徭役就愈重;豪强的私役愈烈,劳动人民的灾难就愈深,徭役负担的不合理与不均等状况,就愈为严重。② 《汉书·何武传》。
③ 《后汉书·西羌传》。
第六节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和阶级差别性以及早役制等方面,而且表现在“过年之役”与“逾时之役”的大量存在,官吏擅兴徭役的众多,禁止逃役的严格,以及服役者自备衣物制、吏役制、妇女从役制、谪戍赀戍制、居赀赎债制等的存在。
过年、逾时之役秦汉徭役、兵役,虽有“傅年”与止役年龄的规定,也有每年每人服更役一月及一生服正卒之役一年、戍卒之役各一年等固定役期,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以“更役”一月而言,当其所筑城垣、所建苑囿围墙和所有其他土木工程不满一年损坏时,官府责令服更役者返工,而且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他们应服徭役时间之内,即秦简《徭律》中多次出现的所谓“勿计为徭”,这实质上等于任意延长了服更役一月的时间。又以“正卒”、戍卒等兵役来说,名义上各为一年,而实际上不乏超过一年者。《秦律杂抄》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的规定;又有“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的条款。这是戍边之役超过一年之明证。或谓此为“赀戍”而非正常的戍边之役,不足为据,实则正常戍边之役,也同样有超过一年者。史称:“秦之戍卒”,“死于边”者甚多,以致“秦民见行,如往弃市”①,戍边之役几乎成了无期限的。为了改变这种逾时之役,西汉高后五年(公元前183 年)八月,“令戍卒岁更”①,这更证明在此之前的戍期是超过一岁的。然而,汉代的边吏,尚且“三年一更”②,戍卒恐怕也不例外。至于卫士之役,名义上也是一年,但一年期满之后,往往强制留下,还美其名曰:他们“自言愿复留作一岁”③,或曰:“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④难道这不是任意延长卫士的服役年限吗?至于不按法定的“傅年”及止役年龄征发徭役、兵役者,更是不胜枚举。前云秦和汉初的起役年龄为十五岁,至景帝时已改为二十岁,但居延汉简中还屡见服兵役者仅年十四、年十五和年十六者;又前云老免年龄,有爵者为五十六岁,无爵者为六十岁,但在居延汉简中同样屡见有爵的戍卒超过五十六岁者,也不乏无爵戍卒超过六十岁者⑤。由上可见,役龄、役期虽有定限,但实际上却多过年、逾期之役的情况存在。因此之故,当时人往往以“古者行役不逾时”和“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为理由,去反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的过年、逾时之役⑥。
官吏擅兴徭役① 《汉书·晁错传》。
①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② 《汉书·段会宗传》注引如淳语。
③ 《汉书·魏相传》。
④ 《汉书·盖宽饶传》。
⑤ 详见《居延汉简甲乙编》171.18,562.23,14.13,284.12 诸简。
⑥ 《盐铁论·徭役》。
所谓“擅兴”,即不按法定的役龄、役期和徭役类别等去征发徭役。西汉长脩平侯杜恬之曾孙阳平侯,于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 年),“坐为太常与大乐令中可当郑舞人擅徭,阑出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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