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等低级官吏的名籍,则除了要求写明姓名、职务、爵级、籍贯、年龄等项外,还要写明任职单位或地区,如“止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徐殷年卅二”④及“止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叶道年廿八”⑤等便是例证。其四,如果是记录官吏功劳的名籍,则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加上劳赐的等级、数量与特长,如“张掖君延甲渠塞有秩土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甘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⑥。其五,如果是戍卒家属廪名籍,则除了要求写明何隧卒姓名,还必须分别写明其家属妻、母、弟、子、女等的名号、年龄、各用谷多少及总用谷多少等项,如“第四隧卒伍尊,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⑦,即其证。其六,如果是官府要追捕的逃亡犯名籍,则除了必须写明其姓名、籍贯、年龄等项,还必须加体貌特征及身长尺寸等,如“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⑧及“■都里不更司马奉德年廿长七尺二寸黑色”⑨等即可为证。甚至官府还专门规定了逃亡犯名籍的内容,居延简所谓“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月日、人数白报。”①这大约是最标准的追捕名籍。但是,不论各类不同名籍的用途与要求如何不同,它们都作为名籍的一种,都有共同的内容必须写明,这便是上述各类名籍中的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项。正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66 年)九月诏中所说:“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颜师古注曰:“名,其人名也;县,所属县也;爵,其身之官爵也;里,所居邑里也。”这就是说,名、县、爵、里这些项目是囚犯名籍所不可缺少的,也是其他名籍所必备。故居延汉简中常有“劾书名县爵里”②、“■县爵里年姓官秩也”③及“鞠系书到,定名县爵里年■”④的说法。从这个基本点来说,汉代犯人名籍同秦制犯人之必须“定名事里”者相同。
汉代户籍的迁移关于汉代迁移户籍的制度,史书缺乏记载,居延汉简又为我们提供了这① 《后延汉简甲编》(以下简称《甲》)1234 号简。
② 《甲》759 号简;《居延汉简甲乙编》(以下简称《甲乙编》)133·9 号简。③ 《甲》365 号简。
④ 《甲》251 号简。
⑤ 《甲》360 号简。
⑥ 《甲乙编》57·6 号简。
⑦ 《甲乙编》55·20 号简;《甲》392 号简。
⑧ 《甲》318 号简。
⑨ 《甲》1794 号简。
① 《甲乙编》303·15 号简。
② 《甲乙编》7·31 号简。
③ 《甲乙编》14·127 号简。
④ 《甲乙编》239·46 号简。
方面的材料。兹录一典型的户籍迁移如下:“建平五年八月□□□□□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甲》1982A,《甲乙编》505·37A,即简正面文字)“放行”(《甲》1982B,《甲乙编》505·37B,即简背面文字)这是同一枚简的正面与背面的文字。细观此简,表明它是一个典型的户籍迁移证明。其内容的大意是这样:西汉哀帝建平五年(公元前2 年,按建平只有四年,可能是边郡地区尚不知晓)八月,广明乡的啬夫名客者,同假佐名玄者报告上级,说善居里男子丘张,自称其家在居延都亭部买了一份客田,因而请求迁移到居延,经过查问,丘张等人的更赋已经完纳,可以开具证明移居居延。据此可知:第一,汉代“乡啬夫”和其助手“假佐”,是掌握一乡户籍大权的官吏,百姓要迁移户籍,必须经过“乡啬夫”的批准,并由“假佐”办理迁移手续。第二,要迁移者,首先自己提出申请,说明迁移理由。像丘张一样有田地在居延,请求迁到居延就近耕作,理由无疑是正当的和充分的。第三,迁移户籍的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迁移者必须缴纳了更赋。第四,一经批准迁移,就由所在乡给被迁住的乡开具证明,即“当得取检谒移居延”,迁移方为有效。“乡啬夫”的这一职权,虽同《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有一致之处,但也可以补充其掌握户籍之功能,却同《续汉书·百官志》谓乡啬夫“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贪富,为赋多少”的情况基本相同。因此,可证西汉、东汉的乡啬夫的职掌是相同的,即都有掌管一乡户籍的权力。凡申请迁移户籍者,必须有正当理由,而且要经过批准,开出证明,方为有效。这显然是秦的更籍制度的发展。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云:凡“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颜师古注曰:“舍匿,谓容止而藏隐也。”又王充《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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