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汉书·百官志》五“县、邑、道、侯”条本注曰:“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由此可见,汉代的上计制度,包括县、道每年上计于所属郡、国,各郡、国每年上计于朝廷两个层次。
既然有两个层次的上计,则必须要求在不同时期进行,亦即必须先有县、道上计于郡、国,然后郡、国才能上计于朝廷。事实证明,确系如此。一般说来,县、道的上计于郡、国,在每年的秋季或冬季;而郡、国的上计于朝廷,则在每年的岁末。因此之故,《续汉书·百官志》本注称县、道上计作“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补注引胡广对此条的解释,作“秋① 参阅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5 页。
冬岁尽”办理上计之事;而同书“郡国”条本注,作“凡郡国”于“岁尽,遣吏上计”。这显然是说县、道上计在每年的秋、冬之际,而郡国上计在每年岁末。有人把县、道上计固定于每年“八月算民”之时①,未免过于拘泥。汉代各郡、国向朝廷上计和各县、道向所属郡、国上计,其内容也同秦时一样是十分广泛的。《续汉书·百官志》五“县、邑、道、侯”条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这说明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时,其内容包括户口的多少、垦田的数量、钱谷的收支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则郡、国之上计于朝廷,其内容只会比此更多,例如国有土地的四至舆图,也在上计之列。《汉书·匡衡传》载其封地乐安国的土地,“南至闽陌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 年),郡国误以闽陌为平陵陌”为界,从而扩大了封地的范围。当这一封国的土地四至在计籍上登记清楚以后,史书称之为“计簿已定”。作为丞相的匡衡,身“领计簿”,却对此错误不加纠正,从而落了个“专地盗土”的罪名。由此可见,计簿中包括有国有土地的四至疆界及舆图。又各郡国的宗室名册,也在上计之列。如《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条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即其证据。此外,还有边防地区的戍卒财物等,也在上计之列。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众利侯郝贤”条云:“元狩二年(公元前121 年),坐为上谷太守入戍卒财物计谩免。”颜师古注曰:“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这说明边郡郡守上计时,戍卒财物册确在上计之列。既然戍卒的财物簿需要上计,那么,见于居延汉简中的“赋钱出入簿”等,必然也在上计之列,无怪乎劳榦在其《居延汉简考释》的释文部分,专列了“计簿”一类,收录了不少简牍,充分反映出边郡上计的内容较内地郡国更广。
东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变化如上所云,表明西汉政权继承了秦的上计制度,不仅在上计机构的设置、上计官吏的专职化和上计内容的广泛性等方面较秦时更为完备和增多;而且在主持上计事务的朝官及受理上计的仪制方面,其规格较秦时也有所提高,反映出西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地位与作用更重大了。例如西汉各郡国上计时,由皇帝与丞相主持受计大典;朝廷则设“计相”(后改“主计”),以主持上计事务,较之战国时期的秦国及秦皇朝时期之上计于“内史”与“太仓”,其规格有明显的提高。另外,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朝廷的两大级分层上计制,似乎形成于西汉时期,因为战国时期的秦国的郡县两级制还处于逐步形成时期,自然尚不可能实行两层次的上计制。又“与计偕”的制度,汉代不仅同秦一样也有此制,而且“与计偕”的内容已从物发展到了人。如《汉书·武帝纪》元光五年(公元前130 年)八月,“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西汉时的上计制度较之秦时确有明显的发展。
到了东汉时期,也同样实行了上计制度。光武帝建国初期,就有奖励边远地区地方官上计于朝廷的措施。《后汉书·西南夷传》载:“建武十四年① 参见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2 页。
(公元38 年),长贵遣使上三年计,天子即授越巂太守印绶”,便是例证。此事在同书《光武帝纪》下作建武十四年,“越巂人任贵自称太守,遣使奉计。”李贤注曰:“计,谓庶人名籍,若今计帐。”这里的任贵即前之长贵。通过这件事,不仅说明东汉上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户籍名册;而且说明上计制度东汉初年便已全面恢复,以致连边远地区也不例外。
不过,东汉时期的上计制度,也有某些变化发展。例如郡国“上计吏”
可以补郎官的制度,便不见于西汉。《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十四年(公元102 年),“初复郡国上计补郎官”的制度。以此言之,表明永元十四年之前曾行此制。但是,此制始于何时,史无记载。据此引《后汉书·和帝纪》条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旧制,使郡丞奉岁计,武帝元朔中,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与计偕,拜为郎中。”其意以上计吏补郎官的制度始于武帝元朔年间。查武帝令郡国举孝廉之事,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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