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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14(第11页/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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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乃是各种不同部门的“计”的总称;分称则有“令史掾计者”、“司马令史掾苑计”;甚至各县县尉之下也有计者,谓之“尉计”,同样见于《效律》。其四,主持记帐及计算帐目等事务的机构,也有专门名称,谓之“计所”:《司空律》规定:“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毕到其官;官相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这是关于不在本地居赀赎债者如何计帐的规定。大意是说:凡居赀赎债的人远离其计帐机关者,由官作单位于每年八月底,把居赀赎债者的劳役日数及领取衣服数量通知其计帐机关;相隔甚近的,可以延迟到九月底通知。律文中的“计所官”,即计帐机关的官吏之意。因此,“计所”应是计帐机构的名称,正如接纳谪戍者的单位叫做“迁所”①一样。

    其五,秦简中还反映出战国时期的秦国所设各级经济机构或部门,均有向中央政权上报其经济帐目的制度,而且已有“上计”称谓的萌芽:《秦律十八种》中的简末有《效》字的简文云:“禾、刍稾积 ,有赢、不备而匿弗谒,..皆与盗同法。..至计而上 籍内史。”①这里的“ 籍”,是指仓库贮存的粮食帐目簿籍;“内史”,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又云:“治粟内史,秦官,掌穀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43 年),更名大农令。”这里的“内史”,不论是指前者还是指后者,均代表朝廷机构。律文的大意是说:各地仓库都必须把粮食的多出部分(“有赢”)和亏损部分(“不备”)的数量上报内史,不报与盗窃同样论处。因此,此条律文之“至计而上 籍内史”句中的“计”,就明显是向上级机关呈报帐籍之意,也就是后来的“上计制度”。结合《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所载河东守王稽“三岁不上计”语,表明战国时期的秦国确已有上计制度的明显开端,连“上计”这个专门称谓也有了萌芽。

    其六,秦简中已有上计时上计者必须携带计簿及有关簿籍和财物上缴中央机构的“与计偕”制度:《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宅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什么叫“与计偕”呢?《汉书·武帝纪》元光四年(公元前131 年)八月条云:“征吏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以县次给之食。后世讹误,因承此语,遂总谓上计为计偕。阚骃不详,妄为解说,云秦汉谓诸侯朝使曰计偕。偕,次也。晋代有计偕簿,又改偕为阶,失之弥远,致误后学。”以此言之,《仓律》的这一律文,是说县上报太仓的“食者籍”,应当与各县的其他计帐或帐簿同时缴送;并表明汉代的“与计偕”制度,战国时的秦国及秦皇朝实已有之。又《金布律》规定:“受衣者”在“已禀衣”之后,还有“余褐十以上,① “迁所”一词,见秦简《封诊式》之《迁子》爰书。

    ① 此条律文的个别句子,不见于《效律》的同条简文,故甚可贵。

    输大内,与计偕”的制度。这显然是说,各地方机构除了应向中央机关上报其廪衣簿籍之外,还应将剩余的衣物也一并上缴中央机关的大内,这也谓之“与计偕”。

    由此可见秦国以来的“与计偕”制度,既包括上计者携带的各种计帐、簿籍,也包括上缴中央的各种财物。它反映出关于当时的财经核算与使用权限的规定,是十分严格和周密的,封建专制的制度,在上计制度的“与计偕”制度中也有鲜明反映。

    其七,上计时,计帐或计簿的种类繁多,表明上计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据上引《仓律》关于“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的规定,得知廪食者有“食者籍”;每县的其他费用支付,也备有簿籍。据上引《金布律》,知廪衣者也有专门的簿籍;又《仓律》还有关于储存粮食的簿籍;《司空律》也有关于居赀赎债者的簿籍。由此可见,计帐的簿籍类别甚多。所有这些计帐、簿籍都需要上报中央机构,这就反映出上计内容的广泛性。正因为如此,所以,秦末萧何入关中,因为获得了“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遂使刘邦得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及“民所疾苦”者①。

    其八,上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前引《金布律》云:“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者,允许“移计其后年”,意即每年的九月是输纳财物时记帐的截止期限。又《内史杂律》也规定:“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意即都官每年上报已经注销而需要补充器物的数量时,必须在每年九月上报到内史。这又一次证明九月,是结算帐目截止期限。其所以要以每年九月为结算各种帐目的截止期限,是由于当时以十月为岁首和九月为岁末之故,因此,各地向朝廷上计的时间,也只能在每年的九月进行。

    如上各目所述,表明秦简所载秦的上计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由于秦简中的《秦律》,基本上是秦统一六国前的法律①,故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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