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紧张劳动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杜牧:《阿房宫赋》。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汉书·刘向传》。
⑤ 秦始皇陵经两千多年的风雨剥蚀及人掘畜踩其封土堆渐趋缩小。1906 年,日本人足立喜六曾测出其高约76 米,周长约2006 米。1962 年,陕西省文管会测出其整形呈方锥体,高约43 米,东西长345 米,南北长350 米,周长1390 米。顶部南北24 米,东西10 米(《秦始皇陵调查简报》,《考古》1962 年8 期)。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秦始皇陵东侧第一号兵马俑坑试掘简报》,《文物》1975 年11 期。③ 《秦始皇陵东侧第二号兵马俑坑试掘简报》,《文物》1978 年5 期。④ 《秦始皇陵东侧第三号兵马俑坑试掘简报》,《文物》1979 年12 期。两个月。在当时要创制出成千上万件这样的陶俑,该要付出多少人的血汗和劳动呵!何况这还只是始皇陵整个工程中的一项。
值得注意的是,秦代除修阿房宫、兴骊山墓外,还有不少大规模徭役征发。其中有的征发,如筑长城,开灵渠,戍边塞,修驰道、直道等,虽然在客观上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短期百役并兴,旷日持久,其结果也必然给人们造成巨大灾难。这一些还只是秦皇朝直接征发的徭役。至于地方,还有官府公舍及“公马牛苑”的兴建修缮等各种杂役,也无不征用民力。据统计,秦代全国人口约两千万,而每年被迫服役的不下二百万,以致丁男不足,又征丁女。秦代徭役之繁重,由此可见一斑!
严酷的刑罚如前所述,秦皇朝建立后,曾颁布过通行全国的法律。秦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严刑酷罚。特别是秦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秦得水德,水主阴,阴刑杀,因而他“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①。
从史籍和云梦秦简的记载看,秦的刑罚名目繁多,大约可分为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耐刑、赀刑、赎刑、废、谇,收、连坐等十二种②。而在同一种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苔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赀罚轻重等,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死刑有戮、戮尸、弃市、磔、定杀、族、夷三族、枭首、车裂、腰斩、体解、囊扑、剖腹、蒺藜、凿颠、抽胁、镬烹,肉刑有黥、劓、刖、宫,赀刑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连坐有亲属连坐、什伍连坐、官吏和士兵上下级之间的连坐、荐举人与被荐举人之间的连坐,等等。按秦律的规定,各种刑罚既可单独使用,也可重复使用,还可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法律答问》云:“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颜■”③。颜即额部,■为两颧。“黥颜■”,就是在额头和双颧均施以黥刑。又云:“擅杀子,黥为城旦舂。”“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趾有(又)黥以为城旦。”①这两条律文,前者是肉刑(黥)与徒刑(城旦)的合用,后者则是刖(斩左趾)、黥两种肉刑与徒刑(城旦)的合用。这种不同刑种的交错重复使用,使本来就名目繁多、用刑苛酷的秦代刑罚变得更加繁杂而残酷了。而这种种酷刑,又主要是针对农民和奴隶群众的。秦律对农民和奴隶往往是轻罪重刑,从严惩处。如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到一钱,应“赀徭三旬”②;甲盗不盈一钱,前往乙家,乙“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③。还规定: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務(輮),辄治(笞)之。直(值)一钱,治(笞)十;直(值)廿钱以上,孰(熟)治(笞)之。④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参阅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云梦秦简研究》第171—204 页,中华书局1981 年版。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3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1、150 页。
② 同上书,第154 页。
③ 同上书,第155 页。
④ 同上书,第90 页。
笞,实际上也是一种肉刑。服城旦舂的刑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只要对用器或工具稍有损坏,其损失虽只值一钱,就得鞭笞十下,如果值二十钱以上,竟可“熟笞之”,即不计次数地任意重打,直到打够为止。这种不加限定的行刑规定,实际上是给封建官吏任意残害人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秦代“法繁于秋萘,而网密于凝脂”⑤。但秦始皇还不以此为满足,他往往滥施淫威,肆意刑杀。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 年),东游,行至阳武博浪沙(今河南中牟),“为盗所惊。求弗得,乃今天下大索十日”。(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始皇微服行巡咸阳,夜出遇盗于兰池(今陕西咸阳市东郊),随行武士当即击杀盗,但始皇仍下令“关中大索二十日”。(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始皇幸梁山宫,在山上见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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