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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三卷-上古时代 23(第8页/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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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这些例子只是证明贵族占有,而非私有。子产在郑的改革,只是承认贵族占有或限制其“占田逾制”,而非主张土地私有。

    (二)夺田、兼室事件特别令人注意的是春秋时期夺田与兼室事件的不断发生。

    当然它也可以上溯于西周晚期,如周厉王时,荣夷公“好专利”,得到王的信任。这“好专利”,大概就是厉王没有把分封土地给予诸侯、卿大夫贵族,因为贵族不得占有土地,所以引起贵族的反对,结果被国人驱逐,逃奔到彘。《瞻卬》是刺幽王之诗说:“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复夺之”,不消说是因幽王把贵族所占有的土地和“民人”据为王有。因此加剧了王有与贵族占有的矛盾斗争,这也是幽王所以灭亡的原因。春秋时期夺田兼室的现象更加严重了。谁都知道,掠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是土地还是王有的,贵族虽然以合法占有一定的土地。但春秋以后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土地和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私有的欲望迅速地增长起来。“占田逾制”是它的表现,进而对于土地和劳动力的争夺,明知是不合法的,而仍连连不断地在贵族间进行着。例如:(1)(鲁闵)公傅(官名)夺卜齮田。(《左传》闵公二年)

    (2)周甘人与■嘉争■田。(《左传》昭公九年)

    (3)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左传》昭公十四年)

    (4)郤奇夺夷羊五田。郤犫与长鱼争田。(《左传》成公十一年)

    (5)晋君..大其私■,而益(增加)归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国语·晋语六》)

    以上夺田都是政治原因,而不是经济原因引起的,所以不能认为私有土地的合法化,或者已是主流。

    “兼室”、“分室”,这些室字不是指妻妾儿女,而是指奴隶和其他动产。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凡奴隶有家属的也可称“室”。在贵族斗争中,一方贵族失败了之后,另方贵族往往把对方的族人、奴隶没收,据为己有。例如:(1)(楚)穆王立,以其为太子之室与潘崇,使为太师,且掌环列之尹。(《左传》文公元年)

    (2)(楚)共王即位,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要之室。(《左传》成公七年)

    (3)(宋)华阅卒,华臣弱皋比之室。(《左传》襄公十七年)

    (4)(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

    (5)(齐)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同上)

    (6)(楚)公子围杀大司马■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三十年)

    (7)(齐)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其臣曰:“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左传》昭公八年)

    (8)(齐)栾施、高强来奔,陈鲍分其室。晏子谓桓子曰:“必致诸公”。(《左传》昭公十年)

    (9)(鲁)南蒯谓子仲:“吾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子更其位,我以费为公臣”。子仲许之。(《左传》昭公十二年)

    (10)(鲁)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1)(宋)公子地嬖蘧富猎,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与之(《左传》定公十年)

    (12)(晋厉公)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归人(《国语·晋语六》)

    以上十二例,时间自文公至昭定,长达二百三十年,地点遍及齐、鲁、宋、郑、楚,而以楚最为突出,这是不能不使人感到惊奇的现象①。由第一例可以证明,“室”决不是指妻子儿女,因为穆王即使宠幸潘崇,必不致把自己作太子时的妻子儿女都赐给潘崇,因此只能理解为奴隶及其他田地财产等。兼就是兼并;分就是瓜分;取就是掠取。因此,也只有把室作为奴隶土地看待,否则就不好理解。此外还有“相其室”、“治其室”,相、治就是管理别一贵族的奴隶、土地等等。子尾的家臣说:“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见第七例)。因为管理就是兼并的初步。“致诸公”(见第八例)是把奴隶土地归于公室,如果两家贵族为争夺而无法解决其矛盾的时候,(见第九例)即归还公室。

    如果“室”确是奴隶,那么,春秋中期以后,随着对土地贪欲的增长,家内奴隶可能已经使用于土地耕种,家内奴隶确有向生产奴隶发展的趋势。在夺田兼室的浪潮之下,各国公室也有把卿大夫贵族的采邑和土地兼并过多的现象,加以限制的企图。如郑国子驷为田洫,因而使占田过制的贵族丧失了土地,他们乘机起来发动叛乱(《左传》襄公十年)。管仲在齐桓公时,“夺伯氏骈邑”(即过剩的邑)三百,但伯氏“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这当然是少数有“修养”的贵族,才受到赞许,其他有“怨言”者必定很多。《左传》昭公十年记载:陈桓子为了争取别的贵族对他的支持,他对“凡公子之无禄者,私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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