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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三卷-上古时代 23(第14页/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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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同意李斯的意见。这是第一次关于封建和郡县之间的斗争。

    前214 年,始皇巡游各地回来,在咸阳宫置酒宴会,表示庆贺。但是卜士淳于越又旧话重提,要恢复封建制。李斯这时已是丞相,他又坚决反对,言词激烈。他说: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拒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平下,禁之便!

    据此可见,秦统一以后,体制问题是尚未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李斯提出如下的办法,所谓:“焚书坑儒”事件也就是这样产生的。李斯因此进一步提出:(1)史官非《秦记》皆烧之;(2)非卜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2 页。

    ① 《资本论》第三卷第410 页。

    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史见知不举者同罪;(3)令下三十日不烧,黔为城旦;(4)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5)若欲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这条例是非常残酷的。从秦统一以后,郡县制已确立为不可动摇的国家基础。尽管以后王朝还有反复,但基本上始终未变。

    (三)君主专制下的统治方式秦统一后,始皇自称为“皇帝”,这是前所未有的至高无上的称号。商周时期最高统治者称为“王”,战国时期各大国也都称“王”。现在秦既统一六国,所以它要另取一个高于王的称号。李斯等大臣说:“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秦始皇说:“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如议”。同时,始皇帝取消了给王死后取谥号的办法,他自称为“始皇帝”,后世以数计,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这“皇帝”的称号,标志着他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它的国家与古代宗法封建制国家不同,它是建立在以地域关系为基础上的君主专制国家。因此它的官制、法律、礼制都标志着它的特色和性质。《秦始皇本纪》说:“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秦自商鞅变法,一直以法家学说为国家的理论基础和政治路线。秦统一以后这条路线始终不变。

    皇帝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凡军事、政治、经济的大权都掌握在他的手里,一切官僚都是为他服务的,法律就是根据他的意志和命令制订的,全国臣民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犯。按照法家的理论,国君应该掌握两个武器,一就是“赏”,一就是“罚”;前者是人人所喜爱的,后者是人人所畏惧的,所以国君只要掌握好和使用好这两“柄”武器,就能把国家治理好。此外为了防止大权旁落,臣民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国君还必须掌握“术”和“势”(权力)以补“法”之不足。“术”就是不使臣民有空子可钻,以售其奸,“势”就是权力,按韩非子说法皇帝就是权力的象征。

    在皇帝的统治之下,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它们分别掌管政治军事和监察三项任务。此外还有九卿,它们是负责皇室、宫廷、宗庙之管理警卫以及财政和祭礼、礼仪的官。在地方上,郡设守、尉监,在县设令、丞、尉,它们的职务和中央一致。

    战国和秦的官制与古代宗法封建制下的贵族制不同,皇帝对官吏有任免权,官吏不能世袭;实行俸禄制,官在则有俸禄,不在官,俸禄也就取消。地方官吏对于中央每年应该向上级报告政务、财政收入等情况,不得隐瞒。皇帝及中央有权监察地方官吏的政务、财政和有无不法行为之权。秦虽然还有封君的存在,但是封君只具征收当地的租税和征发徭役之权,而无行政权,土地和人民仍是属于中央的。秦代还实行二十等爵制,但它只是作为官阶、俸禄、权利的一种标准,因此它与过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还有不同。

    作为儒家的荀子到过秦国,他对于秦的官制、兵制以及富庶的情况都表示赞美,但是他总觉得不施礼义、不顾人民的利益是不能长治久安的。这个批评很有道理。秦二世时,秦的官僚制度已经完全腐化,赵高弄权,“指鹿为马”,竟无一人敢说真话。丞相李斯也被害死。

    国家是阶级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产生和形成的。春秋以后,周的政权不断地下降,由“政在方伯”到“政在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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