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①。(2)第一次明确提出天、地、人为农业生产的三个因素:“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②把人放在第一位,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但也重视客观因素。这一看法,以后一直成为我国传统农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3)全面总结了土壤耕作的经验,首先是前面已讲到的土壤耕作五大原则,把土壤耕作的基本任务提出来了。其次,总结了因时耕作和因土耕作的技术操作及其主导思想,初步提出了我国传统耕作技术的理论。(4)系统地总结了垄作的栽培经验,成为我国最早、最系统论述垄作栽培的文献。(5)具体总结了适时耕作同产量和质量的关系。《审时》篇根据对禾、黍、稻、麦、麻、菽六种作物“得时”、“先时”、“后时”的生长状况作了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指出“得时”者则“稼兴”、“米多”、“味甘”等,反之则为另一种情况。从而深刻地指出了掌握农时与提高产量和质量的关系,为“不违农时”的栽培原则提供了论据。
据《汉书·艺文志》记载,“六国”时的农学作品有《神农》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宰氏》十七篇等,但这些文献都已散佚,只有《上农》等四篇保留至今。因此,它成了我们研究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资料。《上农》等四篇在农业思想、传统农学操作方面所提出和论述的问题都是在此以前所没有的;而且有些认识,如对垄作技术的论述,对农时的重要性看法等等,在我国整个古代,论及这些问题时,都没有超过它的深度。因此,《上农》等四篇在我国农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① 《吕氏春秋·上农》。
② 《吕氏春秋·审时》。
第二章手工业、商业和货币在我国商周社会里,由于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很发达。我们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么叫商品生产①,但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可以把这种产品作为商品使进入流通的过程。产品生产者是公社,占有者是国家。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②。这种在公社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由接受贡赋物的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官商,这就是《国语·晋语四》中所说的“工商食官”制度。韦昭注云:“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廪也。”可见,当时的工商业也主要是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即由官府供给原料、场所,由官府组织加工,其产品也由官府核价出售,工商业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养,也就是所说的“食,官廪也”。到了眷秋战国之际,由于铁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发达,公社组织逐渐解体,便从平民中兴起了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它的出现,也就标志着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从此,我国商品生产不仅有了发展,金属货币随之产生,豪民经营的六手工业和垄断市场的大商人也就相继出现了。
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5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 卷第364 页。
第一节商殷时期的官工商业和货币青铜器在商代,冶铸青铜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技术,青铜铸造业是当时各类手工业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行业。当时的青铜,大都用于制造礼器和兵器,因此,从早商到晚商,青铜工业始终是被殷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的一种官府手工业。现有的地下资料证明:从陕西到山东,从河北到江西,包括河南、安徽、湖北等省在内,都有早商铜器的发现。在郑州曾经发现两处较大的早商铜器作坊遗址。一处在商城以南,即今南关外东南约一华里,总面积约一千零五十平方米,遗址范围内到处散布有坩埚残骸、红烧土、炼渣、木炭和上千块的陶范等,并发现一处半陷入地下的非常简陋的住室①。另一处在商城之北,即河南饭店一带,面积约二百七十平方米,在一号房基内外,发现有一层粘附铜渣的硬土面,上面有十多个圆锥窝;附近也散有坩埚残器、陶范和红烧土等①。从陶范的特征和铜器本身的铸迹观之,可知当时就已能够铸造出较为精致的武器和容器。
到了商代晚期,冶铜术达到了更为崭新的阶段,其分布地域比商代前期更为扩大:北从长城以北的辽宁的东部,南到长江流域的大部分地区,西从陕甘一带,东至江浙沿海,在这纵横数千里的范围内,都有晚商铜器发现,其影响所及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晚商的青铜工业主要是由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控制,因而在王都殷墟集中了更多的作坊,成为全国青铜铸造业的中心也区,这些作坊的规模较之郑州早商时期的大得多。例如,1959—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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