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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三卷-上古时代 7(第3页/共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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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年,秦攻取赵的榆次、新城、狼盂等三十七城,设置太原郡(《史记·秦本纪》);公元前242 年,秦攻取魏的酸枣、燕、虚、山阳等城又兼并了原来卫的濮阳,设置东郡(《史记·秦始皇本纪》)。

    战国时代,只有齐始终没有设郡,却有类似郡的都的制度。齐国共设五都,五都均驻有考选和训练的常备兵,即所谓“技击”,也称作“持戟之士”(《孟子·公孙丑下》),因而有所谓“五都之兵”(《战国策·燕策一》)。在对外作战时,“五都之兵”常用作主力。都的长官称都大夫,既是都的行政长官,又是“五都之兵”的主将。临淄平陆、高唐就是齐国这种略同于其他各国郡的都②。即墨、莒也当是五都之一。齐攻燕时,发“五都之兵”,就是说的这种行政建制。

    郡因担负防卫边境的责任,所以一郡的首长叫做守,也尊称为“太守”

    (《战国策·赵策一》),都以武官充任,所以《韩非子·亡征》曾把“出军命将”和“边地任守”相提并论。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出兵的权力。例如,公元前250 年,秦曾派司马错征发陇西郡的兵卒,带同蜀郡的兵卒进攻楚的黔中郡(《史记·秦本纪》)。又如公元前229 年,秦大举攻赵,由“王翦将上地,下井陉,端和将河内..围邯郸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将上地”就是统率上党郡的兵卒,所谓“将河内”就是统率河间郡的②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 年第1 期。

    兵卒。

    战国时代的县已很普遍,大凡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立为县,所以史书上的“县”、“城”,往往互称。只有秦国在战国初期尚未普遍设县,因而普遍设县成了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县的官吏组织,县令是一县之长,下设丞、尉,丞管民政,尉管军事。魏国等在县令之下设有御史,也是秘书兼监察的性质。韩还设有司寇,主管刑法。秦更设有县啬夫、县司空、县司马及治狱、令史等。秦同时设有与县并立的“道”,道设有啬夫等官①。在县以下已有乡、里、聚(村落)等基层组织。乡的官吏有三老、廷椽等。里有“里正”。在县城和乡里中都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伍长也称“伍老”(均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战国时代各诸侯国的统治机构,从国到郡,从郡到县,从县到乡,有系统地分布在每一个角落,控制着整个国家。

    封君制度的创设在战国时代,郡县制度普遍建立后,封君制度并未完全废除,与郡县制度相辅而行。不过,它与春秋以前的采邑制在性质上已不相同。

    春秋时期采邑制下的卿大夫不仅其封土是世袭的,而且在其封土内几乎与国君一样有相对的经济、政治和征兵的权力,并设有家宰和邑宰掌握其封土,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小国。而战国时的封君在其食邑内除衣食租税之权外,仅有收取工商业税的权力。所以,韩非从加强君权以集中于中央出发说:“是故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威城市;党与虽众,不得臣士卒”(《韩非子·爱臣》)。所谓“藉(籍)威城市”,就是在城市征收市税的意思。韩非的话反映了战国时期大臣封君在其封内的城市可以征收市租的事实。战国时期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袭的,他们大都失官或身死后也就失去其封国食邑。例如,商鞅为秦变法,国富兵强,封于商,及孝公死,车裂于秦,封土亦失。穰侯在秦,威震人主,封于陶,遭范睢之谗,身以忧死,秦即复收陶为郡。不仅将相大臣,就是国君和太后的宠弟爱子,也很少有世袭的。例如《战国策·赵策四》载,触龙规谏赵太后时,就曾明确指出:“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赵主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微独赵,诸侯有在者乎?”即明确反映了在战国时代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袭的。其中如魏之信陵君,赵之平原君等少数人,虽有较大封土,但他们在其封土内同所有封君一样,也仅有衣食租税之权,而没有或很少有政治、军事权力。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事无小大皆决于募”的嫪毐,在发动叛乱时,还必须得“矫王御玺及太后玺”,才能征发其封邑内的“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如果没有国君的玺、符为凭,是不能征发其封邑内的兵力的。同时,封君在其封邑内也须奉行国家统一的法令。例如,《战国策·魏策四》载成侯被封时“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不赦。国虽大赦,降城亡子,不得与焉’”,便是其证。由于封君大都是有功的将相和国君予弟、外戚、幸臣,而在其封邑内没有治民之权。所以他们平时大都住在京师,只有失官以后,才就食于封邑。例如,秦之穰侯,在失官后,便“出关,就封邑”(《史记·穰侯列传》)于陶。

    ① 《商君书·君臣》云:“明主”必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战国时的这种封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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