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过重,足见那时的彻法税率自然较少于什二,其为什一无疑。但是,自春秋中叶各国采取“履亩而税”以来,随着各国奴隶主贵族的日趋奢侈腐化,田税也在不断地增加。
阶级关系的变化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的政治斗争与兼并战争,加速了公社组织的演变,财富的集中,公社农民的破产和一些贵族的没落,使得当时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奴隶主贵族春秋时期,备诸侯国仍按宗法制度进行分封,所以受封地者多为贵族出身的卿大夫,其受田多少也依封建等级的高低而定。如,晋国之制“大国之卿,一旅之瞩”,一旅之田为五百亩:“上大夫,一卒之田”(均见《国语·晋语八》),一卒之田为百亩。卫国之制”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但是卿大夫除封地之外,还有如“郑伯赏入阵之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赐子展八邑、子产六邑,因功而得赏田者。另外,卿大夫的“分室”“夺田”之事也多,几乎无世无之,而且时代愈下,侵夺的现象愈激烈,这种侵夺行为多起于贵族的斗争。田邑被夺者,往往不惜牺牲一切,孤注一掷,出之以叛乱。因为失邑失田,则财源断绝,沦为“疏食”者,同时职守丧失,权势亦尽,等于削掉贵族的身份。薳氏叛楚,所因“丧职之族”(《左传》昭公十三年),也就是室邑田土被夺之人。这种非法的夺邑斗争不仅常常引起流血政变的后果,而且又使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成了一句空话,奴隶主贵族内部开始发生变化。各国的奴隶主贵族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与政治斗争中,有的逐渐降为农民或者沦为奴隶。《左传》信公三十三年云:“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褥,其妻馌之”;昭公二十年又云:“(伍)员如吴..而耕于鄙”;《国语·晋语九》也云:“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这里的冀缺、伍员、范氏和中行氏几家贵族都是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现在都在田野里耕种,成了自耕农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周天子以樊阳之田赐晋文公,樊阳不服,晋军围之。樊阳人“苍葛呼曰:‘..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这也是贵族在没落为自由民或奴隶前的一种哀号。《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晋国叔向曾对晏婴说:③ 《国语·晋语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宁庙之牺,为畎亩之勤》。”
“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这是贵族降为奴隶的一个明显例证。
“国人”参政及其限度西周时期由于有着“国”“野”区别,“国人”和“野人”不仅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同,而且在建学受教育方面也有差别。但是,到了春秋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的内部量变和井田制度从“换主(土)易居”向“自爱其处”的转变,“国”“野”和“国人”“野人”的差别也就逐渐走向混灭。这时的“国人”已经包括“野人”在内,有时又称“小人”或“庶人”。
春秋时期的邦国建立在国人之上,当时的统治者如果得不到国人的支持,往往败亡,所以楚沈尹戌曾说:“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楚灵王时,贵族政变“入楚”,灵王在乾溪,右尹子革劝他“请待于郊,以听国人”。灵王无道,不得民心,自知“众怒不可犯”,不敢入楚,田缢于芋。后来发动政变的贵族子弟子干、子皙也曰:“众怒如水火焉,不可为谋”,惧国人之怒而自杀(均见《左传》昭公十三年)。“国人”干政的方式,或决定国君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这在例如郑、卫、宋、曹、陈、许、莒等中小国家里表现得最为明显,可能这是保留的原始共同体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公元前642 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燬(卫文公名)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于訾娄。狄师还”(《左传》僖公十八年)。这里的“众”,当指国人。国人无权指染王位,但是凡国之事需要经过全体国人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国人,国人反对,贵族也无可奈何。公元前497 年,晋国大夫范氏、中行氏攻晋定公,“国人助公,二子败,从而伐之”(《左传》定公十三年),“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得到国人的支持,甚至太子可以弑其君父,“莒纪公生太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便是其例。除内政外,在外交方面,国人也起决定作用。春秋时代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伐之。卫国在晋楚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放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信公二十八年)。春秋末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两国亦蒙其害。公元前506 年,吴军入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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