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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三卷-上古时代 3(第2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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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时的甲骨文字和遗迹遗物,离开这些就不可能写出信史。他指出,殷墟和其他遗址的遗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当时一般社会性的生产工具还是以石器为主,而青铜器则集中在殷墟的最高军长手里:密布着炼铜遗痕的地区只限于小屯村的北地,据此并不能得出殷代冶炼术和冶炼场已经普遍存在的结论;殷代有的俘虏已经转化为奴隶,但其主要任务在于替最高军长作战士和勤务,用于耕作者,在甲骨文中并不多见。因此,他得出结论说,“殷代后期的社会是在崩溃过程中的氏族社会,是没落的氏族社会走向坟墓里去的前夜。”尹达的文章发表后,谢华②和叶蠖生③相继著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在抗战时期的大后方,除了上述的史学家外,其他历史学者也发表了一些文章。其中胡厚宣提出的《殷非奴隶社会论》④即殷代已是封建社会的论① 《中国文化》第二卷第一期。

    ② 《略论殷代奴隶制度》,《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四期,1940 年12 月。③ 《从安阳发掘成果中所见殷墟时代社会形态之研究》,《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六期,1941 年5 月。④ 《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 年。点,引起了史学界的注意。

    在这一时期里,关于西周社会问题的讨论,仍然集中于西周是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问题上。吕振羽在抗战期间发表的《中国社会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⑤一文中,对郭沫若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主要论据提出不同意见后指出:武王分封给鲁公、康叔、唐叔的殷民六族、七族和怀姓九宗,是连同其居地,以之建立“藩屏”的。他们究竟是农奴还是奴隶,要看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的地位。西周的“庶人”、“夫”、“白了”、“小人”或“农夫”等直接生产者,他们是“分田而耕”的“食力”的“农”,与“工商”一样身分世袭地“各守其业”,并能自由处分其部分的劳动时间。他们所贡纳于土地占有者的,是劳役地租、贡物、摇役,亦即列宁所说的农奴制的赋役制的经济体系。继吕振羽之后,翦伯赞、范文澜等人对西周封建论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并对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观点进行了批评。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评》中,郭沫若修正了自己关于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但他却坚持旧日的主张,重申西周是奴隶社会,并对西周封建论的批评从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和庶人的身分等方面作了答辩。他指出:殷周时代实际存在的井田,应该是一种“规整地划分的田制”。因为它规整划分有类“井”字,故名之为“井田”。井田的划分是和当时的奴隶制度相结合的。一是作为考查奴隶生产的勤情,榨取奴隶劳动的工作单位,这就是《王制》所谓的“制农田百亩”的办法。再则是作为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为了表示等级,使报酬有多少的差别,于是就利用这样规整分地的办法。庶人的身分是奴隶,是断定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郭沫若重申庶人就是奴隶,庶人不仅可以授与,而且可以买卖;当时的农业奴隶庶人虽与封建制下的农奴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性质决不能混同;殷遗民的地位也是奴隶而不是农奴。他在四十年代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研究,比起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见解来无疑是深入了。从否定井田制到肯定井田制,是他认识上的一大变化。由肯定井田制而确认西周的土田虽见分割但非私有,农业奴隶可连同土田被分赐;又从私田的产生和增殖发现井田制的破坏和周王室的衰微;这样,郭沫若大体上就确文了自己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体系。

    侯外庐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认为,大量的被俘的氏族变为奴隶,成为新劳力的主要来源;西周的奴隶已经“由族人的集体奴分散成家族单位奴”。如康王时器《麦尊》铭文记载,锡臣二百家;锡臣、锡人和锡器物、货币、牛、马并列,是周金中常见的词句;奴隶是以家室计的集体族奴,表明“家”是奴隶主的财产计算单位,“室”是劳动者的构成单位;《诗经》所描写的“我取其陈,食我农人”的主奴关系,显然不是支付劳动的报偿部分,而是用陈旧的食物养活奴隶,这正反映了马克思所说的,奴隶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①。在他看来,民(集团奴隶)与氏(集体氏族或氏族组织)是中国古代国家的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失民亡氏便等于亡国。周代封国是姬姓与非姬姓的同盟氏族,利用过剩的集团奴隶族员去建筑城市国家。但监视这些族奴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因此贵族本身氏族组织的保存,便成为奴隶主国家的“政事”。其所以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就是因为氏族共同体的组织要件,而“戎”则是俘获其他战败氏族成员使之降为族⑤ 载于《中国社会史诸问题》。

    ①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 年第591 页。

    奴的手段,这就对郭沫若的西周奴隶社会论作了补充,而且表现了他的独自特点。总之,在这一时期,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讨论比过去深入了,也将西周历史的研究推进一步。

    在三十年代的社会史论战中,各派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商殷和西周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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