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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二卷-远古时代 3(第9页/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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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死者(四)类墓十九座,占总教的13.1%,没有随葬品;(三)类墓五十座,占总数的34.48%,虽有随葬品,但不少墓缺乏陶器,即使有的墓出土陶器,数量也在腿葬陶器平均数之下。相反,(一)类墓四十座,占总数的约27.6%,却有三百五十件陶器和三十八件石工具,分别约相当各自总数的66.4%和75%。且其中个别墓葬的随葬陶器高达十二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九、二十五或二十七件,罕见的彩陶也出于这类墓中。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大墩子。因为这里第一次发揭的二十大座墓葬共出上九十五件陶器,平均每墓3.5件,恰和刘林相近。按在刘林使用的方法,将这里的墓葬也分为四类,见下表。

    (一) (二) (三) (四) 墓数类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墓男4 30 12 5 16 1 4 3 1女3 22 6 5 18 2 1 1成2 4 1 1 1 1总数7 52 18 12 38 4 6 5 2量死者(一)类墓葬,占墓葬总数的25.9%,拥有54.7 绳的陶器和81.8%的石工具。在这类墓葬中,那些手工业匠人和渔猎能手的随葬品,是颇引人注目的,他们踌有锥多的陶器和石工具外,还有不用的其它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随葬。M44 就有骨锥十三件及骨针八件,还有一条狗:M32 用骨锥十九件、骨针四件等四十件物品随葬。与此相反,(四)、(三)两类墓葬,占墓葬总数29.6%,只占随葬陶器总数的5.2%。

    可见,两地随葬品情况,反映墓主人占有的财富存在着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刘林及大墩子妇女随葬陶器的数量,或和男子相等,甚至高于男子。刘林和大墩子(一)类墓中的男子墓葬的随葬陶器,分别为7.7件和7.5 件,而两地同类墓中的女性墓的随葬陶器,平均每墓分别为10.8件和7.3 件。同样,刘林和大墩子(二)类男子墓葬的陶器,平均每墓分别刚达三件或3.2 件,妇女则是3.7 件和3.6 件。显然,妇女在家族中对财产拥有较大的支配权,其家族和社会地位,并未因母权制被颠覆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而变得今昔两重天。无疑,这同渐进地、和平地实现这一变革有关,也是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特征。

    在个体制家庭还包含在家族的社会中,财富不均的现象,主要是表现于家族之间。刘林T413 的二十四座墓葬,随葬陶器在六件以上的十三座,三——五件的五座,且墓地中随葬陶器最多的H148(十九件)、M182(二十五件)及M145(二十七件),和墓地中仅有的随葬陶器达八件的两座儿童墓及一座也有八件陶器的10—15 岁的少年墓,都在这个探方内。同时,T406、T407及T408 探方的二十四座墓葬中,六件陶器的两座,三——五件的七座,一、二件的也是七座,无陶器随葬的多达八座,占了三分之一。显然,儿童和少年随葬品的多寡,当不出于自身的原因,而取决于其所属家族的经济状况。可见,T413 家族比较富裕,T406—T408 家族则较为贫困。这种家族间贪官分化的现象,自然是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如果将这两墓地和半坡类型的元君庙及史家①比较,可见到如下情况:墓器(一) (二) (三)元·墓葬18.75 47.29 33.66刘·墓葬26.75 35.16 38.59元·陶器36.94 47.69 15.34刘·陶器60.55 31.64 7.55墓类比例葬陶表中墓类(一)、(二)和(三)的含义,分别相当于刘林、大墩子表中的(一)、(二)和(三)及(四),“元”和“刘”分别代表元君庙及史家两墓地和刘林及大墩子两墓地,比例数是指同类比例数相加的平均数,如刘(一)类墓葬的比例数,是刘林、大墩子(一)类墓葬比例数相加的平均数。分析表列数字可见:1.刘林及大墩子(三)类墓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的同类墓扩大,而所占陶器的比例反而缩小,反映这部分居民生前占有财富的情况,较元君庙及史家恶化;2.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增加。前者(二)

    类墓的比例,却较后者减少。若把它们的(一)、(二)类墓所占比例比较,元君庙及史家仍少于刘林及大墩子。可见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的增加,可能是前一时期(二)类墓者分化的结果;3.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所占陶器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同类墓所占陶器比例增大,反之,前者(二)类墓占有陶器比例少于后者。表明刘林期的财富向(一)类墓集中。

    ① 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 年第3 期。另外,元君庙和史家(一)类墓随葬的陶器,墓均数分别是同地(三)

    类墓的5 倍和3.5 倍,而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随葬陶器,则分别是同地(三)类墓的11.6 倍和11.8 倍。

    可见,在贫富分化方面,刘林期较半坡类型扩大了,私有制也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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