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第六十一章乱世用重典(2)
要避免错杀1951年3月以来,由于多数地方按照原先掌握的情况,无法完成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的处决人犯比例,不得不勉强凑数。
加上各地都没有足够的公检法机构和人员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审理如此多的案件,结果是多数案件都未能经过严格审理。
相当多的人犯只是基于历史上有所谓“劣迹”,量刑的标准已远远超出《惩治反革命条例》中的规定,自然更不重视“现行”与否。
不讲证据,滥捕滥杀的现象相当普遍。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适用的一个重大弊端就是误判无法纠正,误判死刑还会由此产生恶劣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并引发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许多冤假错案令人痛心。
例如,湖南衡阳茶市以刘伯禄为首的**地下党组织,因多数人出身地主,再加上南下工作组干部靠“*供信”,怀疑当地有“反共救国军”,因此相信以刘为首的当地党组织和其所领导的青年团、农会和励淬学友会等组织,即系“反共救国军”及其外围,进而将刘定为“匪特头子”、“恶霸地主”。
结果200余人受到株连,许多人被吊打*供,8人被枪毙,5人被判刑,4人被开除公职,1人下落不明。
由于勉强凑数竟把大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打成了反革命。甚至包括曾受**领导、但具有灰色掩护的地下武装人员,也被列入“杀”、“关”、“管”的名单之中。
朱自清的儿子朱迈先,早年追随**党,抗战期间由**指派加入了国民党军队,解放战争后期还策动桂北国民党军政人员起义成功,功在国家,却在镇反运动中被当成历史反革命判处死刑,执行了枪决。
为了避免错杀、滥杀的现象,主席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死刑人头落地,不像割韭菜,死刑一旦错了以后,没有办法挽回。”
主席说:“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还有一个多杀与少杀的原则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坚持限制死刑的原则,坚持少杀,反对多杀和滥杀。”
1951年4月30日,他在一则批语中明确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
1951年5月初,主席找来罗瑞卿,部署全面收缩,决定从6月1日起,全国一切地方,将杀人的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
1957年,主席在总结建国以来对敌斗争的经验教训时说:“一些有严重罪行的反革命分子被判处了死刑,这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为了解放长期被反革命分子压迫的广大群众,也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
原有的反革命分子肃清了,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它严重的犯罪分子,我们“还必须继续和他们斗争”。
(摘录自纪彭:《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镇反:乱世用重典》《文史参考》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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