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父亲的冤案(2)
1955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次来函:你院1955年10月12日,判处反革命犯薛靖献暗示沈均海组织“九弟兄”进行反革命活动一案,业已判决,在案执行。
在执行期间发现此案以“九弟兄反革命案”认定属错。1953年9月27日刑呈字27号,以部分平反案呈报卷宗材料一并收悉。
本院派员调查了解,以核阅原卷后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薛靖献解放前在开封假投诚,以电报伪政府,誓为蒋效劳死而不渝。反动行为证据仍不充足。且投诚后又无显着的破坏活动事实。若在此间劳动表现好,可以释放。
2、有关被告确系羁押,家庭受到损失,酌情赔偿;3、接文后另作判定,公开宣判,恢复被告政治权利。
1956年4月9日,潼关法院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去函,调查薛、沈的情况。7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给潼关法院来函:关于询问薛、沈情况的信件已收悉。
经查,薛靖献在石河子玛纳斯水利工地劳改,陕西潼关人,反革命案,无期徒刑,已于52年6月因病死于新疆原农建师,现农七师军法,4l岁。
1956年10月,据说潼关法院召开了审判员会议,研究“九弟兄”案。
会上,刘院长认为薛靖献在开封假投城,按潜伏特务,只是没有机会活动,可以列入反革命,判他个七八年是可以的。
省院让放人,我们意见判八年。
10月15日,潼关县法院又一次在金陵寺召开宣判大会。宣布“九弟兄”案在判决上是错误的,该案在押人员全部释放。
当场释放9人,唯有薛靖献不在现场。
法院又说,薛靖献解放前一贯任伪职,开封解放时假投城;又暗示“九弟兄”企图夺取工会领导权,还是有一定罪恶的,故按以上两件事判他八年。
从1953年到1956年,一个错案竟用了三年时间!
刘院长置上级的函电催促而不顾,一意孤行,把人命关天的大事当儿戏。父亲被一再错判,我和弟弟受此牵连几十年。
1979年2月20日和9月14日,我两次向潼关法院写申诉,要求彻底平反我父的冤案,特别要求对开封起义之事作出符合历史客观面目的公正结论;要求公开宣判,恢复政治名誉,并消除几十年来所造成的政治影响;要求因错判造成我家破人亡的损失及没收他个人的全部财产,按政策予以赔偿。
潼关法院为了应付局面,于1979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不以“反革命论处”而了之,但对开封起义投诚之事仍未做出公正的结论。
为此我又多次找县委、政法委、统战部等有关单位。
1983年12月5日,潼关县法院再次判决:撤销1956年和1979年的裁定,“宣告无罪”,并轻描淡写说“薛靖献1951年投入劳改后死亡”。
我再次找县委书记宋某,宋于1985年元月25日批示:“着重政治平反,一些实际问题也要解决。”
满书记批示:“法院应系统汇报一下解决的程度。”
潼关法院苗某仍无动于衷,一拖再拖。我又找主管政法的严书记,严书记很重视,派人去开封了解。我也给开封写信询问当年的情况。开封两次来信谈了情况。
1986年4月28日,潼关统战部通知:“经研究,薛靖献按投城人员对待,其它问题由法院解决。”
1988年5月20日,潼关县法院拿出700元作为赔偿,其中600元作为8年冤狱赔偿,100元作为财产赔偿。
事情就这样草草了之,既没有办案单位或人员对薛靖献进行正式政治平反,也没有对因错判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消除,更没有对错案给我们身心造成的创伤进行道义上的抚慰。
拿着赔偿家破人亡错案的这700元钱,我能说什么呢!最后,我只想对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说:对于我提出的司法错误问责制的建议,请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以安抚死者的灵魂、活者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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