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然后从他们帮助建立的村庄或庄园中分享各种权利,获得利益,如征收各种费用,享有禁用权等。
所以我们看到有时是教士僧侣出资招兵买马雇人开垦荒地,而荒地的主人则与僧侣达成协议分享新建立村庄上的各种权利。
有时是贵族家庭进行投资,有时甚至是城市富有的市民出资进行投资开垦。
这一阶段的开垦在德国东部最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开垦森林和河流冲积地及沿海土地。
在低地国家海水侵占了其土地的1/5或1/6,所以在西墓州500左右时期。
修道院、地方领主、市民和农民自行组织起筑堤和排水协会开始修建堤坝,以巨**成坚固的“金城”抵挡海水的侵袭。
围出大量的土地,并排干沼泽使之成为可耕种的粮田,新的繁庶的农场出现了。
在东墓州,南墓州,北墓州都有类似的行为。
孑域便是遗失在北墓州北侧的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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