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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黄埔卧底 第五卷 第四百一十一章(第5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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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②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③特别军事法庭使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④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由中国律师为其辩护。⑤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⑥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这一决定是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确定了区别对待的方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人道主义jīng神;它还确定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组成和任务,对日本战犯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以及进行审判的程序和制度。

    在通过这一决定的同一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并任命8名审判员,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根据上述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五六年六、七、八月间先后分三批对在押的一千零一十七名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又先后分四案对罪行严重的四十五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特别军事法庭于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至十九日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八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罪;六月十日至十一日在太原对富永顺太郎的侵华战争罪和特务间谍罪;六月十二至二十日在太原对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和反对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罪;七月一日至二十日在沈阳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等二十八名战犯组织和cào纵伪满傀儡政权、侵略中国罪,进行了公开审判,并分别判刑。审判期间,每次出席旁听的各界代表达四百余人。

    审判是建立在经过周密调查、掌握了大量罪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战犯犯罪地点遍及全国曾沦陷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战犯被关押的几年期间,到有关各地进行了认真调查,直至一九五六年上半年才完成全部侦讯工作,取得了充分的证据。例如,特别军事法庭对铃木启久等八名被告犯罪事实的确定,是经过审查了九百二十人提出的控诉书三百三十八件,被告人等原部属及同僚二百六十六人提出的检举书十九件,证人八百一十四人的证词十二件和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笔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听取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诉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词之后作出的。审判富永顺太郎特务间谍罪,除证人证词等外,还有日伪档案文件、物证一百零二件。审判武部六藏等二十八名战犯,除有控诉书、检举书、证人证词、日伪档案等一千三百五十余件外,并有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对于战犯在佳木斯等地培养伤寒、副伤寒、霍luàn菌,准备细菌战武器,并用中国人作试验以鉴定细菌效能的罪行,有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孟雨、协和医学院教授张学德和中央卫生研究院副研究员方纲等作为鉴定人出庭。在大量事实面前,全体战犯对所犯罪行不仅供认不讳,而且认为法庭确定的犯罪事实是实事求是的。

    特别军事法庭将起诉书副本连同译文在开庭前五日送达被告人,并通知被告人,他们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有权聘请在中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法庭可以为他们指定辩护人,辩论结束时他们有权作最后陈述。开庭后再次宣布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在法庭上证人与翻译都须具结,保证如实证明及翻译,否则承担刑事责任。在审判铃木启久等战犯的法庭上,当公诉人权维才历数被告人的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罪行,要求给以应得的惩罚后,辩护律师徐平在发言中指出,铃木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都是日本陆军高级指挥官,有权独立指挥部下进行侵略活动,他们对指挥部下所犯的各种罪行,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责;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又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负有最高刑事责任的应是发动侵略战争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元凶极恶,以及罪大恶极的战地最高司令官冈村宁次等人。这些辩护使被告人深为感动。铃木启久在最后陈述中说,根据他的罪行,在法庭上本来是没有辩护的余地的。他沉痛地悔罪,当场声泪俱下。

    法庭调查证实战犯罪行严重,铃木启久曾命令所属部队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制造“无人区”,仅一九四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河北丰润县潘家峪一次集体大屠杀,就以棍打、刀刺、活埋、火烧、剖腹等残暴手段杀害和平居民达一千二百八十人,其中有孕fù六十三名,还有十九名幼儿被从母亲怀中夺出摔死,百余名fùnv被**,千余间房屋被烧毁。对于其他战犯,法庭调查还证实了他们抢夺中国人民的粮食、牲畜,施放毒气,虐杀战俘,虐待大量民工致死,准备细菌战,建立和cào纵伪满傀儡政权,抓捕刑讯中国爱国志士,以及在日本投降后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国民党地方政权的反**军队,勾结汉jiān、反**特务集团进行间谍活动,破坏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等种种罪行。根据罪行轻重及悔罪表现,特别军事法庭对受审的四十五名战犯分别判处八年至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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